方雪容等代表:
您们好!市十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期间您们提交的《关于规范医保卡使用的建议》(第20182007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并多次研究,并与您在4月27日取得联系后,多次以短信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就回复内容与您进行了沟通交流,您对答复内容表示认可。经认真研究,现将办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专业的监管队伍
一是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建立了专门的内设社保基金监督机构,负责我市包括医保基金在内的各项社保基金行政监督并推动社会监督;二是我市医保经办机构也成立了内设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巡查。因此,从机构和职能设置方面,我市已具备相应监管队伍。下一步将继续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吸收专业人员充实监管队伍,全面加强专职人员的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确保监督队伍人员综合素质得到持续提升。
二、关于升级医保卡结算系统
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穗府令〔2015〕第123号)以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2016〕4号),我市医保个人账户用于支付药品、医疗器械(具“械字号”商品)、保健食品(具“食健字号”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具“妆特字号”商品)、消毒用品(具“卫消字号”商品)等政策规定范围的医疗用品,由定点零售药店与银联、制卡银行、收单银行之间进行费用结算,由个人账户资金即时支付,目前暂未纳入医保统筹基金结算系统。
针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不规范的问题,我局不断加强日常巡查力度,适时开展专项检查,2017年查处违规定点零售药店5家(限期整改1家,暂停服务协议4家);今年,我市开发建设的定点零售药店联网监管系统正逐步投入使用,通过对接定点零售药店信息系统和POS机并联网运行,分别从目录管理、销售数据联网上传、信息管理、信息交互等四个方面实时监控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行为,有效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目前已有1300余家定点零售药店完成接入,另有约700家正在实施。
三、关于加强宣传教育
一是依托电视、广播、报刊、杂志、互联网等传统主流媒体,加大对医保政策、管理规定的宣传力度,引导参保人合法享受医保待遇;二是依据《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穗人社发〔2011〕177号)和《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穗社监办〔2014〕2号),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宽监督途径,在12345政府热线、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和全市定点医药机构等多渠道开通投诉热线或信箱,鼓励对医保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三是根据《广州市社会保险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穗人社发〔2013〕62号),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义务监督员的管理,结合实际完善其权利和职责,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良性运转。
四、关于加强医保卡个人账户的监管
依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2016〕4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2016-2018社保年度)》,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联网监管系统实时监控功能的作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违规使用医保卡个人账户的监管,对违规定点零售药店予以整改、通报、暂停协议、解除协议等处理;与此同时,依法逐步加大对参保人、定点零售药店负责人违反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的惩处力度,对因违规被解除协议的零售药店法人或企业负责人开办的零售药店,3年内不得申请医保定点。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23日
(联系人:汪浚,联系电话:8767070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