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泰松等人大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满释放后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完善建议》(第20152015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摘要如下:
一、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满释放后的养老保险问题,我省现行养老保险政策已纳入并予以解决。
(一)该人群的原工作时间可以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为妥善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保障他们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我省于2011年印发了《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该《通知》规定,对于离开原单位前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我省户籍原本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原工作时间经审核确认后,可以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一次性缴费后仍不满15年的人员,政策相应给予延缴和趸缴途径。一次性缴费后仍不满15年的人员,按《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的规定,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后,可一次性趸缴不足的养老保险费。
(三)该人群按上述方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满足按月申领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该人群享受与其他公民一样的社会救助待遇。
对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等救助条件的此类人员,我市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