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函〔2020〕599号
黄雪萍代表:
您提出的《建议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人大建议定稿期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中止审理长效机制》第20202436号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办理,并与您在分别在6月23日和8月17日进行了电话沟通、8月19日进行了座谈交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授权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该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自2017年7月起施行,该行政规章第四十七条规定有相关情形之一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该条列举了“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以及其他应当终止仲裁审理的七种情形,还规定“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上述规定说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中止及恢复审理机制已经存在,地方并无立法权限规定。因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采取防控措施而无法通行或本人住院就医、被隔离等属于当事人不可抗力的正当事由,在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诉讼等案件办理程序均有类似规定,可以依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办案机构根据不同的防控措施及对当事人的影响等实际情况,依职权决定是否全部或者部分中止及恢复案件的办理。
下一步,我市将按照上位法最新规定,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措施。
感谢您对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26日
(联系人:刘惠雅,联系电话:8351170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