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函〔2021〕300号
戴秀文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专设学校卫生健康教育职称 推动校医职能发挥从有到优 —关于完善校医职称评审制度的建议的提案》(第4057号)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会同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等单位进行认真研究办理,并与您先后在2月4日、2月26日、5月25日、6月2日、6月8日分别进行了电话沟通,经综合会办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校医职称晋升
根据《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职称的框架体系包括系列、层级、职称名称等均属于国家事权,省级部门在国家职称基本框架体系内完善省级的具体组织实施措施。我省各系列(专业)的资格条件由省人社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制定。我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职称政策,积极推动我市职称评审工作发展。目前,我市中小学校医在职称申报评审的程序、标准、办法、证书等方面与全市所有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同等待遇,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我市卫生系列、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申报渠道畅通无障碍,具体如下:
第一,根据原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164号)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的要求,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须为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因此,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室(保健室)工作的医疗护理人员可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晋升专业技术资格和职称。
第二,根据《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工作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明确,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原则上适用于县级医院、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范围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执行。对卫生专业中、初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我市区办中小学校可参照县以下医疗卫生单位组织所属校医按照基层卫生系列职称晋升办法实现职称晋升。我市严格落实人社部发〔2015〕94号文件精神,不断优化评审条件、完善评审标准,专门制定《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解释》,每年优化《基层卫生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副高级职称直接评定工作流程》,提高基层医护人员参评积极性、保证基层卫生医护人员通过率,2017年我市承接省下放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以来,基层卫生系列职称评审通过率均高于非基层卫生系列,已落实对基层的倾斜政策。目前校医在临床实践方面业绩成果的评价标准有待进一步研究。
第三,根据《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解释》,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申报和基层卫生紧缺专业副高级职称直接评定严格执行“评聘结合”要求,即两者推荐人数之和不得超过单位核定岗位结构比例内的空缺高级岗位数,确保落实已取得基层卫生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
二、关于校医室设置和校医配备
(一)坚持依法设置校医室和配备校医。市、区教育部门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条“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校医编制,并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卫生所(室)和医务室的基本标准进行配备:(1)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2)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至少有1名护士。(3)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每室必须独立。符合条件的学校应申办医疗机构。
目前,市教育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工作要求持续加大力度推进校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简称校医,下同)配置工作,在解决中小学校医配备严重不足方面,特别是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的协作,指导各区教育局推进多渠道校医配置工作。及时召开全市工作会议,第一时间传达市委主要领导关于学校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部署全市中小学校2020年底前100%配足配齐校医。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学校卫生工作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工作的通知》,明确我市学校卫生工作管理机制、人员配备、投入保障、考核评价等工作要求,统筹推进全市校医配置工作。截至2020年12月25日,我市1571所中小学校共配备校医2432人;1174所学生人数超过600人或寄宿制中小学校均按600:1标准配足配齐校医,校医配备率、配备合格率均为100%。
(二)明确和落实设置校医室的主体责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第十八条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因此,学校卫生主体责任在学校,校医室设置和行政管理责任在教育部门,卫生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关于办理校医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学校提出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申请,由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审批。各区办理校医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除所需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略有差别外,基本流程大致相同。以越秀区为例,流程为:准备申请材料,网上办事大厅或政务中心递交申请,书面审查、公示、专家现场审查及集中审议,作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到办证大厅提交申请材料、检验原件,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受理申请材料为5个工作日,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集中审议、公示及专家现场审核时间不计在内)。各区具体办理流程及所需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申请人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查看办事指南(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以及进行事务办理。
四、关于促进校医工作业务水平提升
学校校医是学校健康的“守门人”,承担学校师生的疾病防治、健康教育等方面的工作,在筑牢校园健康防线中发挥了十分 重要的作用。一直以来,市教育、卫健部门积极推动和促进校医队伍良好的职业发展空间,不断完善校医培训体系,确保必要的继续教育。为提升校医业务能力水平,市教育局下属广州市中小学卫生健康促进中心每年均加大校医专业技术培训力度,组织开展新入职校医(保健教师)、应急救护师资、青春期健康教育、学校卫生健康促进工作等系列培训。特别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顺应疫情防控需要,开通了线上培训,实现了对全市校医的全覆盖培训,培训内容覆盖学校卫生法律法规、传染病防控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培训人次数超过8000人次。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市教育、卫健部门指导各区、各学校通过开展第三方购买服务、社区派驻等方式为校医提供执业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学校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市教育、卫健部门深入开展中小学校医的调研分析,摸清人员队伍总体情况以及职业发展需求,积极向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进一步推动健全符合中小学校医职业特点的职称评价标准,科学设置评价条件,丰富评价方式,进一步畅通职业发展通道。
(三)市人社部门向全市包括校医在内的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公需科目免费学习平台;市卫健部门继续优化本行业专业科目培训;市教育部门支持校医专业技术知识更新,积极配合市卫健部门拓展校医专业知识水平的专业科目种类,丰富校医继续教育活动,满足校医知识更新需求,不断提升校医专业素养。
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23日
(联系人:姚敏燕,联系电话:8352485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提案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