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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不服黄埔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19-08-01 15:25 信息来源: 本网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19〕第36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王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9年4月8日作出的《关于穗人社工伤认〔201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补正决定》,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话回归2012年1月6日凌晨4时40分许,我在大观路广州某巴士公司(停车场)上早班,当时我正在准备上本人驾驶的公交车,在车头前蹲下开启车门时,被本公司驾驶员陈某倒车,将我从身背后撞倒致两车辆之间,且致使本人所驾驶车辆前挡风玻璃撞碎。我被夹在肇事车辆尾部与我所要驾驶车辆前车头底部呈现左半身被夹,右后半身体被撞倒地(导致后肋骨变形骨折)、额头眼角留下瘀血,胸前挂包被挤开、撕破、断裂(老花眼镜在挂包中的护盒里挤压破碎),手表钢带被挤断,左手中指被挤压骨折,左大腿左手臂左前胸一同被挤压……事故后,我持续一周高烧40℃不退,随后入住广医某院,血压冲高200-210(至今2019年体检血压仍在180-200),并呈现肺伤症状(干咳无痰),当时却被医生误判为肺炎,现今几年体检均无肺炎,反道留下“肺叶玻璃灶”(瘀血伤病),CT检验报告2018年体检报告CT底片和X光片均提供给黄埔区人力资源专家审核,历时一个多月,不知何因,最终专家却以是似而非得出“与工伤无关”的结论,本人深表疑惑?!敬请上级领导全面审核查清,还我公理,谢谢!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关于穗人社工伤认〔201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补正决定》、《伤情与病情关联性技术意见》(穗劳鉴〔201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人社工伤认〔2012〕*号)等。
被申请人答称:
   我局于2019年2月20日受理王某申请追加其“胸部外伤后(右第5肋陈旧性骨折)”为工伤一案,申请中称其于2012年1月6日在工作中开启车门时身体被车辆挤压,手、脚及胸部等均有受伤,虽然手、脚、半月板等伤情认定了工伤,但2014年3月21日又被诊断为“胸部外伤后(右第5肋陈旧性骨折)”,现再次申请追加“胸部外伤后(右第5肋陈旧性骨折)”为工伤。
   经我局核实,王某系广州某巴士有限公司员工,2012年1月6日到公司停车场提车,蹲下开启车门时被后侧倒车挤压致其左手足受伤,诊断为“左第3指近节基底骨折,左肘关节、左腕掌、左大腿软组织挫伤”,公司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为其申请了工伤认定,市人社局于2012年3月6日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人社工伤认〔2012〕*号),认定为工伤。2013年12月11日经用人单位同意,王某向市人社局申请追加“左膝半月板损伤”为工伤,市人社局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关于增加工伤诊断结论的决定》(穗人社工伤认〔2012〕*号),追加王某的“左膝半月板损伤”为工伤。现王某再次追加2014年3月21日诊断的“胸部外伤后(右第5肋陈旧性骨折)”为工伤,考虑到此诊断跟2012年1月6日发生事故时间间隔过长,且跟王某初次诊断的部位不同,我局无法认定该诊断意见是否与其2012年1月6日在工作时被挤压有关联。故依据相关规定,我局委托了具有伤情与病情关联性鉴定资质的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王某的“胸部外伤后(右第5肋陈旧性骨折)”是否是2012年1月6日被挤压导致进行关联性鉴定,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9年4月1日作出伤情与病情关联性技术意见,技术意见中称:“王某于2012年1月6日左下肢受伤,于2014年3月21日复查,经医院诊断‘右第5肋骨陈旧性骨折’。阅胸部X线所示(2014年3月21日)右第5后肋骨形态失常,对比2012年1月12日胸部X线片所示,右第5后肋骨形态失常,结构形态相同,均未见骨折X线征。因此,王某‘胸部外伤后(右第5肋陈旧性骨折)’的诊断意见,与其2012年1月6日被车挤压受伤的伤情不存在关联性”。据此,我局不认定王某的“胸部外伤后(右第5肋陈旧性骨折)”为工伤。我局于2019年4月8日作出的《关于穗人社工伤认〔201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补正决定》,并于2019年4月9日、4月10日分别送达当事人。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增补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编号:〔2019〕*)、《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人社工伤认〔2012〕*号)、《伤情与病情关联性技术意见》(穗劳鉴〔2019〕*号)、《关于穗人社工伤认〔201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补正决定》等。
本局经审理后查明:
   申请人是广州某巴士有限公司员工,2012年1月6日到公司停车场提车,蹲下开启车门时被后侧倒车挤压致其左手足受伤,诊断为“左第3指近节基底骨折,左肘关节、左腕掌、左大腿软组织挫伤”。我局于2012年3月6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人社工伤认〔2012〕*号),认定申请人该次受伤的情形为工伤。2013年12月13日,我局再次作出《关于增加工伤诊断结论的决定》(穗人社工伤认〔2012〕*号),同意追加申请人关于“左膝半月板损伤”的诊断为工伤部位。2019年2月20日,申请人以《工伤认定申请表》(编号:〔2019〕*)的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追加2014年3月21日诊断的“胸部外伤后(右第5肋陈旧性骨折)”为工伤部位。被申请人于当天向申请人发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关联性鉴定告知书》。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25日向广州某巴士有限公司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随后,广州某巴士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劳动合同》、《受伤情况说明》、《广州某巴士有限公司2012年1月份229线配员表》等书面材料。2019年4月1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发出《伤情与病情关联性技术意见》(穗劳鉴〔2019〕*号)认为:王某“胸部外伤后(右第5肋陈旧性骨折)”的诊断意见,与其2012年1月6日被车挤压受伤的伤情不存在关联性。被申请人据此于2019年4月8日作出不认定申请人“胸部外伤后(右第5肋陈旧性骨折)”为工伤的《关于穗人社工伤认〔201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补正决定》,并于当月9日、10日通过EMS邮政速递送达广州某巴士有限公司和直接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2019年4月1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发出《伤情与病情关联性技术意见》(穗劳鉴〔2019〕*号)认为:王某“胸部外伤后(右第5肋陈旧性骨折)”的诊断意见,与其2012年1月6日被车挤压受伤的伤情不存在关联性。被申请人据此于2019年4月8日作出不认定申请人“胸部外伤后(右第5肋陈旧性骨折)”为工伤的《关于穗人社工伤认〔201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补正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本局应予以支持;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主张,却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本局不予采纳。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8日作出的《关于穗人社工伤认〔201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补正决定》。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穗人社工伤认〔201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补正决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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