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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不服番禺区人社局撤销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通知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19-08-01 14:53 信息来源: 本网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18〕第100号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申 请 人:苏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18年9月20日发出的《关于撤销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的通知》,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在2018年3月27日番禺人社局对我作出了关于撤销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的通知,我于4月25日收到通知,于6月12日向贵局申请行政复议,于8月9日收到贵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番禺人社局3月27日作出的《关于撤销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的通知》的决定。复议案号是:穗人社复案字〔2018〕第*号。
8月20日番禺区人社局以同一理由快递一份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告知书,并电话通知我到番禺区人社局谈话,我按要求和几位领导面谈。领导告诉我恢复我的军龄视同社保缴费是没有可能的,他们已与贵局沟通多次要再次撤销我的军龄视同社保缴费。我提出我的政策、文件理论依据,并实事求是陈述我的工作情况,并要求番禺区人社局解答我提出的撤销决定的矛盾问题,并没有解释,只坚持他们说的“暂行规定第八点”不放。无奈,在9月20日收到番禺区人社局寄来的《关于撤销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的通知》。
申请(再次)行政复议的理由:
   一、番禺区人社局一而再根据1955年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第八点撤销我的军龄视同社保缴费的行为是以偏概全,没有准确引用相关文件,偷换概念,然后对号入座的行为,并有失公平,公正原则。同时违背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比例原则中明确讲到:国家行政机关为达目的面对多种可能选择的手段,须尽可能采取对人民利益影响最轻微的手段。我的工作情况是:1979年前在农村是一名农民,1981年至2001年在部队服兵役,2001年至2013年转业到地方当国有单位的工作(其间:有事业编制、企业编制、参照公务员编制),企业编制时按国家规定单位买社保,公务员编制时按国家规定不用买社保。我的工作角式是:农民—参军服兵役—转业地方事业编制的企业人员—事业编制人员—参公编制人员—开除后社会人员。暂行规定第八条: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很显然是以偏概全,偷换概念。
   二、番禺区人社局对我的行政行为是在混淆概念,张冠李戴。国务院对各类人员的工龄视同社保缴费是有各个领域的不同文件规定的。如实施社保缴费前下海的人员,机关单位人员辞职下海、企业人员下海、军人服役转业的等等都有相关的文件逐一介定执行。而我的工作经历就适用不同工作性质来定我的社保权益问题。军龄不能简单的和工龄划上等号,工龄和军龄有严格意义上的区别。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简称中发〔2001〕3号文)》中的第51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这是一个单列性文件,1956年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的第八点并不能否决军龄视同社保缴费的法理、法律依据。更何况我从部队转业到地方是接着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保的,缴纳社保70多个月,番禺区人社局这样简单的片面执行政策,如何解释我中途缴纳社保的问题,既然我的工龄、军龄执行政策归零了。我缴纳的70多个月社保无工龄又何来社保缴费,难道要作废吗?好显然撤销我的军龄视同社保缴费是视其他文件而不顾,掩耳盗铃,简单的行政执法,且不实行细致的政策分析,一于实行张冠李戴的行为。
   三、在第一次就撤销我军龄视同社保缴费的同一个问题在第一次行政复议中已叙述,在这不在重复叙述。
综上所述:番禺人社局对我作出的“撤销”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条文不准确、不全面,以偏概全、偷换概念、张冠李戴的行为,本人再次不服,再次请求复议,希望上级行政机关全面、准确地理解有关文件精神来定我的个案,还我部队服役的个人社保权益。恢复番禺区人社局在2002年1月4日中确认我的军龄视同社保缴费年限的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关于撤销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的通知》、《番禺区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缴费历史明细表》、《行政复议决定书》(穗人社复案字〔2018〕第*号)等。
被申请人答称:
   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8月6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我局就申请人提出的工龄(军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问题进行了重新审核,于8月25日向申请人发出了《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告知书》和约见申请人听取其意见,保障申请人充分行使陈述和申辩权。
经审核,申请人的档案资料记载其于1981年10月至2001年2月服役,2001年3月转业到原番禺区建设局属下事业单位,属在编工作人员,2009年12月转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2014年8月被行政开除。
   至于申请人提出将部队服役时间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要求,经审核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第八点“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的规定,决定撤销2002年1月4日本局在《番禺区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中确认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共20年1个月。本局于2018年9月22日送达撤销通知书给申请人。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关于撤销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的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关于撤销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的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穗人社复案字〔2018〕第*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告知书》、《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批表》等
本局经审理后查明:
   申请人于1981年10月至2001年2月服兵役,2001年3月转业到原番禺区建设局属下事业单位工作,2009年12月转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2014年8月被行政开除处分。
2002年1月4日,原番禺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番禺区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上确认了申请人的连续工龄为20年1个月。因申请人2014年8月被行政开除离开机关事业单位,2018年3月27日番禺区人社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第八点“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的规定,向申请人发出《关于撤销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的通知》,撤销被申请人在《番禺区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中确认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于2018年4月25日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该通知,向本局复议。本局经审查后于2018年8月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穗人社复案字〔2018〕第*号)以被申请人违反程序正当原则为由撤销了该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20日向申请人发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告知书》,通知申请人根据政策拟撤销《番禺区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上确认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并约谈了申请人。2018年9月20日,被申请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第八点“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的规定,向申请人发出《关于撤销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的通知》,于同年9月22日通过EMS邮政速递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2018年9月20日,被申请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第八点“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的规定,向申请人发出《关于撤销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的通知》,撤销其于2002年1月4日所作的《番禺区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本局应予以支持;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主张,于法无据。对此,本局不予采纳。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18年9月20日发出的《关于撤销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的通知》。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发出的《关于撤销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的通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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