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专题 > 专题报道 > 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
周某不服海珠区人社局作出的复函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15-11-02 10:04 信息来源: 本网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1490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141124日作出的《关于周某举报问题的回复》(海人社信〔2014*号),于2014115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信访复函,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申请人于2014912日到被申请人的处所递交了关于举报反映广州市海珠区某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违规情况的资料,并于20141030日收到被申请人发出的《关于周某举报问题的回复》(海人社信〔2014*号)。申请人不服,特请求复议!

一、被申请人认定“该公司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时,所交资料符合相关规定”,与事实相悖。

二、被申请人认定“该公司收悉《关于批准广州市海珠区某服务公司实行综合计时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决定》(海人社决〔2014*号)后,有按照规定公示、告知相关人员”,与事实相悖。

三、被申请人认定“该公司按要求实行综合计时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未发现该公司存在混岗混员,擅自扩大实行范围”,与事实相悖。

四、被申请人认定“该公司就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有履行登记存档制度”,与事实相悖。

实际情况是,该公司对申请人等员工实行综合计时工时工作制的同时,没有履行应有责任及义务,并且擅自扩大实行范围、考勤记录造假。

首先说,实行综合计时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是需要经过行政许可的,且每次行政许可均应有一定的年限,而申请人在该公司工作5年,从未被告知该公司将会申请或已取得此项行政许可。

其二,该公司擅自扩大实行范围,表面上是招聘保安,实际却混岗混员。同一个中队里面,既有保洁员、司机又有文员、辅警。

其三,该公司没有切实履行考勤记录表等相关文件的登记存档制度,通常只会在应付投诉、举报、检查和劳动争议诉讼的时候才临时组织造假。

上述情况,申请人均已在举报材料中向被申请人进行了陈述,但被申请人明显忽视了申请人的举证,作出了不公平的裁决。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关于周某举报问题的回复》(海人社信〔2014*号)、《身份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穗司鉴*号)等。

被申请人答称:

2014912,申请人周某向我局举报反映广州市海珠区某服务公司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问题,举报内容包括:1.在没有取得大部分员工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在获得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之后,没有在单位内公示;3.混岗混员、擅自扩大实行范围;4.没有建立相关登记存档制度,考勤记录造假;5.没有让员工年审从业资格,让员工从事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经审查,我局于2014916日对于申请人的举报立案受理,并就举报的问题对广州市海珠区某服务公司的劳动用工情况依法开展调查。同年923日,广州市海珠区某服务公司应我局劳监部门要求,提交材料并配合调查。经调查核实:1.广州市海珠区某服务公司在向我局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时,已提交有单位工会同意申请意见的申请表和每个申请岗位5名以上职工代表签名同意的职工签名表,由于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了审批;2.广州市海珠区某服务公司收到《关于批准广州市海珠区某服务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决定》(海人社决〔2014*号)后,将该批文在公司宣传栏张贴公示一周并以会议宣读、传阅、公示等方式告知员工;3.广州市海珠区某服务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作岗位和实行的工时制度,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时,未出现在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员工之间混岗混员及擅自扩大实行范围的行为。该公司日常运营中存在不同类别保安岗位之间的调动,由于是实行同一工时制度的岗位之间调配,不属于不同工时制度的“混岗混员、擅自扩大实施范围”;4.广州市海珠区某服务公司已就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报材料、相关劳动部门批复文件、公司通知文件等建立了登记存档制度,且安排了专门的储物柜进行档案存储,确保档案至少保存两年。经审查,该单位的员工考勤记录应由员工、制表人、审核人签名确认,但由于管理漏洞,存在个别员工的考勤由队长或他人代签现象。为督促企业规范管理,我局已要求该单位加强对考勤的管理并完善考勤签到制度;5.《国家保安员资格证》由市公安部门审核颁发,不属于劳动监察的管辖范围。

我局认为:我局在受理申请人的举报后,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依法对被举报单位广州市海珠区某服务公司的劳动用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在查明事实后,于20141027日向申请人发出《关于周某举报问题的回复》(海人社信〔2014*号),并于当月29日通过EMS邮政速递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关于周某举报问题的回复》(海人社信〔2014*号)、《举报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受理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送达回证》等。

本局经审理后查明:

2014912申请人周某以《举报登记表》的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广州市海珠区某服务公司,举报内容包括:1.在没有取得大部分员工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在获得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之后,没有在单位内公示;3.混岗混员、擅自扩大实行范围;4.没有建立相关登记存档制度,考勤记录造假;5.没有让员工年审从业资格,让员工从事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被申请人经审核后于当月15日依法受理立案,并制定《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受理立案审批表》(穗海人社监字〔2014〕第*号)。当月23日,广州市海珠区某服务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材料并配合调查。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审理后,依法于20141027日向申请人发出《关于周某举报问题的回复》(海人社信〔2014*号),并依法于当月29日通过EMS邮政速递送达申请人。

在本复议案的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于20141124日作出《关于撤销〈关于周某举报问题的回复〉(海人社信〔2014*号)的通知》,并依法在当日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鉴于被申请人在本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的20141124日已经撤销了《关于周某举报问题的回复》(海人社信〔2014*号),申请人请求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不存在,依法应终止本次行政复议案的审理。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一)项规定,确认被申请人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1027发出的《关于周某举报问题的回复》(海人社信〔2014*号)违法,并终止本次行政复议案的审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本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穗人社复案字〔2014*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浏览次数: -
分享文章到
返回顶部 打印页面 关闭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