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复案字〔2017〕第6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广州市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
申请人诉称:
被申请人认定尤某的死亡为工伤是错误的,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确认申请人与尤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尤某是周某雇佣,在其受雇期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接受申请人的指派、管理和监督,申请人未向其发放工资或其他报酬,不负责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即其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人身、经济和组织上的隶属性。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对安徽省高院《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内容:“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白云区法院一审判决,判决确认申请人与尤某在
而确认尤某的死亡为工伤的前提是尤某与申请人构成劳动关系,但尤某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为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尤某的死亡也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周某从未否认与尤某之间的雇佣关系,尤某在受周某雇佣期间出现因病死亡,愿意按照法律规定家属相关损失。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本案事实并未予以查清,错误认定尤某的死亡是工伤,恳请贵局对本案事实和证据进一步查明,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17〕*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01民终*号)、《营业执照》等。
被申请人答称:
尤某亲属及代理人于
一、广州市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法定代表人:牛某,具备合法的劳动用工资格。
二、尤某与广州市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争议,经劳动仲裁及法院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广州市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尤某在
三、
我局认为:尤某外出工作时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而死亡,该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死亡。同时,尤某的用工形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广州市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应对此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我局依法于
我局于
综上所述,我局在处理尤某此次工伤认定的申请过程中适用法规正确、符合管理权限、程序合法。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编号:*诉)、《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穗云人社工伤举〔2015〕*号)、《调查笔录》、《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17〕*号)、《送达回证》等。
本局经审理后查明:
死者尤某的亲属于
本局认为:
周某将其车辆挂靠申请人公司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尤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为工伤的规定情形,同时,申请人作为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被申请人据此于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17〕*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