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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不服白云人社工伤认定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17-12-13 15:17 信息来源: 本网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17〕第48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尹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7511日作出的《关于对尹某增加工伤部位诉求的处理决定》(穗云人社工伤认〔2015*号),于2017612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本人于于2002626日入职广州某食品公司从事搬运工作,直至2005年下半年开始买保险签合同,后来不知何原因,公司要求我们再签白云区某劳动服务公司的合同,顺其自然就成了某劳动服务公司被调遣广州某食品公司从事搬运工作,当时本人身体健康,在十多年搬运工作中,由于当时工作条件差、生产量大、工作时间长、又全靠人力操作搬运,长年累月十几年重体力劳动和超负荷的弯腰搬运工作才造成腰部受损伤的各种疾病隐藏在身体内可本人一直没有反应,并且公司每年安排身体健康检查,也没有发现,直到201587号八点上班分味精十多吨后,生产需要用盐时,50公斤的盐分至十点多钟,后方重盐滑下砸中腰部使其腰部受损伤,先住广州某院治疗并诊断为腰间盘受伤4/5病变治疗一周后于815号转入江南西某医院,初步诊断“急性腰扭伤”进行治疗并于820号骨伤科CT片显示腰部砸伤后腰间盘也同样证明某院诊断腰间盘4/5病变受伤脱出的事实证据确凿,把长期腰部在工作时间中受损伤积累的疾病在受伤后引起加快加重病变;所以两种伤情同时出现在上班时间内,在工作场所,工作岗位上发生,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还有在201587日因工受伤,公司虽然立刻安排本人就医,可本人和公司领导对腰部受伤的专业知识不足,认为只是扭伤肌肉,只做了简单处理,休息十几天后,公司安技部门经理以诱骗的手段安排我继续上班在这个过程中,本人没有得到及时治疗和休息,腰部疼痛越来越严重,才安排我入院治疗。本来820号取得的广州某医院的CT报告诊断结果:“腰椎生理曲度变直,各椎体前啄见唇样骨质增生,结合轴位显示腰3/4椎间盘膨出,硬囊前啄受压;腰4/5椎间盘膨出并向中央偏左下方脱出,向后方突约5mm,向下方移位7mm,右侧黄韧带见小斑片状钙化影,硬囊前啄受压,相应水平椎管狭窄;腰骶1椎间盘轻度突出,硬囊前啄轻度受压”。

上述诊断结果,证实了两个事实:1本人长期从事搬运工作,引起腰椎轻度现象,但并不影响本人正常的搬运工作,从本人工作十来年中从未腰伤请过假可以得到验证。2导致本人受伤后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甚至无法再长期端坐的原因,更是这次受伤中导致的“腰4/5椎间盘膨出并向中央偏左下方脱出,向后方突出约5mm向下方移位7mm”该伤情完全是外力受伤的症状,且本人受伤未愈的情况下,公司领导违反劳动法,并诱骗本人上班,应负担全部医药费用和负责所有损失。而且也是在工作中发生,工作时间内,囤工作事务中受伤,定依法认定工伤,公司领导应负全部责任。还有在某医院治疗期间,医院也开出诊断书证明本人长期搬运重体力劳动,超负荷的弯腰搬运劳动而发生腰部疾病在本次受伤脱出加重病变,手术方可。所以201587号砸伤与“腰4/5椎间盘膨出并向中央偏左下方脱出,向后方突出约5mm向下方移位7mm”有直接因果关系。

作为一名外来工,本人一直珍惜在公司工作机会,十来年来,一直努力工作,极少请事假。在事发之前本人还在搬运50公斤的重物,以前经常工作十多个小时,人力搬运每人每天四五十吨装下车,虽然会觉得很疲劳但从未因腰部不适请假。2015年受伤后,本人突然一直处于剧疼状态,如果仅只是肌肉扭伤,正常情况一月左右就会好转,不至于几月仍然剧疼无比,伤病越来越严重。而“腰4/5椎间盘膨出并向中央偏左下方脱出,向后方突出约5mm向下方移位7mm”如果过去存在,本人不可能长期从事搬运工作至事发当日,并且是早上八点上班至十点后50公斤的盐砸伤后才发生,明显证明是201587号受伤外力损伤才出现,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因果关系,也有两位同事作证,我上班时身体正常,八点上班分味精十多吨后再去分盐,在搬运过程中,后方50公斤的盐包滑下砸伤腰部使其腰部受损伤的事实。受伤后公司领导虽然马上安排我外去就医,可就是不及时安排住院治疗,并且不让我休假之痊愈后才上班,使我伤病拖延加重,无法及时治疗,直到我无法行走才让我自己借钱住院治疗,2015820号假单可以证明。公司的违法乱纪行为所引起的责任全部归公司负责,请有关部门深入了解调查。

还有白云区人社局巫某:工号014多次以关联性阻碍、威胁、无中生有、歪曲事实,说三道四,严重损害本人名誉,第一次录口供时,我拒签收并录音像,被巫某强行夺走我手机,删除所有证据。第二次我放在包里才录下一点威胁音作为证据,巫某这种行为严重违法,要求严惩并向受害人赔偿精神损失。

本人一家之主,受伤后对家庭造成极大损失,使其本来拮据的家更加贫困。家有七十多岁的母亲和八十多岁的父亲体弱无收入,小孩还小也需要照顾,老婆也因负担加重,走向一条无归路,至今分居两地,失去联系,公司也没有任何帮助,使其本人欠债累累,无法承担家庭义务。因为法律法规范所体现的倾斜立法,保护弱者的原则;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补偿,应享受工伤待遇,所以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15*号错误处理决定,保障本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15*号)、《关于对尹某增加工伤部位诉求的处理决定》(穗云人社工伤认〔2015*号)、《劳动合同》、《工伤认定申请表》、《广州某医院入院记录》、《证明》等。

被申请人答称:

尹某于2015871005时左右在工作中不慎扭伤腰部,经广州某医院治疗诊断为:“急性腰扭伤”,本局已对此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该伤情为工伤。2017310日,尹某书面向我局提出申请,要求将其在2015121日广州某医院的诊断“腰3/4椎间盘膨出,腰4/5椎间盘膨出并中央偏左后下方脱出,腰5/1椎间盘中央型突出”增补为原工伤的受伤部位。对此,本局委托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该伤情与尹某201587日的工伤是否存在关联性作出技术意见。2017419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情与病情关联性技术意见》(穗劳鉴〔2017*号),认为上述伤情诊断与尹某201587日的工伤不存在关联性。鉴于此,本局依法于2017511日作出了《关于对尹某增加工伤部位诉求的处理决定》(穗云人社工伤认〔2015*号),决定不予增加上述伤情诊断为工伤部位。

《关于对尹某增加工伤部位诉求的处理决定》(穗云人社工伤认〔2015*号)2017512日送达广州市某劳动力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同年516日送达尹某。

综上所述,本局本次所作出的《关于对尹某增加工伤部位诉求的处理决定》(穗云人社工伤认〔2015*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符合管理权限、程序合法。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合同》、《调查笔录》、《伤情与病情关联性技术意见》(穗劳鉴2017*)、《关于对尹某增加工伤部位诉求的处理决定》(穗云人社工伤认〔2015*号)等。

本局经审理后查明:

申请人尹某是广州市某劳动力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被派遣到广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工作,其2015871005时左右在工作中不慎扭伤腰部,经广州某医院治疗诊断为:“急性腰扭伤”,被申请人于20151015日向申请人作出认定“急性腰扭伤”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15*号)。2017310日,申请人以《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将其在2015121日广州某医院的诊断“腰3/4椎间盘膨出,腰4/5椎间盘膨出并中央偏左后下方脱出,腰5/1椎间盘中央型突出”增补为原工伤的受伤部位。被申请人受理后即展开调查,并委托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上述伤情与申请人201587日的工伤是否存在关联性作出技术意见,于同年315日向申请人发出《工伤认定申请中止通知书》(穗云人社工中〔2017*号)。2017419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情与病情关联性技术意见》(穗劳鉴〔2017*号),认为上述伤情诊断与申请人201587日的工伤不存在关联性。经调查后,被申请人于同年511日作出认定申请人主张的上述病情诊断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或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规定,不予增加为工伤部位的《关于对尹某增加工伤部位诉求的处理决定》(穗云人社工伤认〔2015*号),并分别于同年512日、16日通过EMS邮政速递送达广州市某劳动力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及直接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鉴于《伤情与病情关联性技术意见》(穗劳鉴〔2017*号)意见认为申请人“腰3/4椎间盘膨出,腰4/5椎间盘膨出并中央偏左后下方脱出,腰5/1椎间盘中央型突出”的诊断意见与其201587日不慎扭伤腰部的伤情不存在关联性,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据此于2017511作出的《关于对尹某增加工伤部位诉求的处理决定》(穗云人社工伤认〔2015*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本局应予以支持;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主张,于法无据。对此,本局不予采纳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17511作出的《关于对尹某增加工伤部位诉求的处理决定》(穗云人社工伤认〔2015*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尹某增加工伤部位诉求的处理决定》(穗云人社工伤认〔2015*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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