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复案字〔2017〕第75号
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申 请 人:肖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7年6月26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穗番人社工伤认〔2017〕*号),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局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准予撤回并终止该案的行政复议。
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