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复案字〔2018〕第18号
申请人:广州某物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18年2月2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越人社工伤认〔2018〕*号),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18年5月21日自愿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准予撤回并终止该案的行政复议。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抄送: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