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复案字〔2015〕第39号
行政复议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
叶某女士:
你于2015年4月9日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穗人社[2014]50号文待遇计发过程及明细表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并审查穗人社[2014]50号文的合法性。
经审查,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的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0一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