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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不服黄埔区局信访复函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15-10-28 15:06 信息来源: 本网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15〕第83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申 请 人:杨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15722日发出的《关于复查申请书的回复》,于2015826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黄埔区劳动局,在我的档案改小一级工资,又在我的档案加费用工,论时说我不是原固定工,不是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有视同缴费又说我没有视同缴费。罗定市社会保险视同缴费转入是2965.25元,养老保险总共金额3093.37元。黄埔区社保局缴费历史明细表打出39元,罗定市养老保险转入广州市养老保险总共金额3093.37元去哪里呢?

20072月达到国家退休年龄,2月申领退休养老待遇,可以按穗劳社发20055号文,申请办一次性退休。20088月我有两个符合条件,第一个我已经缴费满15年,可以申请办退休,第二个粤劳社发〔20087号文可以申请办退休。

我去黄埔区社保局申请办退休,黄埔区社保局说两个条件都不符合,要我在20088月前这样一个月一个月缴费,要缴费到2013年才可以申请办退休。我同她说达到国家退休年龄,怎样要我一个月一个月缴费呢?两份文说得很清楚,可以申请一次性缴费。我又同她说转入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叫我去户口所在地申请办退休,她说不可以,她一直做老赖不帮我办理。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关于复查申请书的回复》、《穗人社发〔201450号文待遇计发过程及明细表》、《养老待遇核定单》等。

被申请人答称:

2015630,申请人向我局邮寄《复查申请书》。我局接到该申请书后,随即对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展开调查。

一、关于视同缴费、工龄、养老待遇数额等。上述问题已通过信访渠道解决。申请人于2013124日与所属社区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对身份、相关政策的理解、解决方案、困难救助、退休金数额等都进行了明确。

二、关于穗人社发〔201450号文待遇计算问题。20135月,广州市黄埔区某街社区服务中心为申请人补缴199612-200611月(共120个月)的养老保险,使申请人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80个月,达到领取养老待遇的最低条件,黄埔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从20136月起为申请人核发养老金。

在穗人社发〔201450号文待遇计算中,已按照申请人对应的应申领待遇时间计发定额、定比及加发系数,50号文待遇金额计算无误。由于20136月前申请人未享受退休待遇,因此50号文与8号文待遇比对时,50号文不参与2009年普调定比调整,其计算结果无误。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关于复查申请书的回复》、《缴费历史明细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截图》、《信访告知书》(穗人社信〔2015*号)、《息诉罢访承诺书》等。

本局经审理后查明:

2015630,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复查申请书》。被申请人接到该申请书后,随即对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展开调查,并于2015722日以《关于复查申请书的回复》的形式予以答复,并依法于当天直接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经复查后向申请人发出的《关于复查申请书的回复》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本局应予以支持;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复议请求,是对现行政策法规的误解。对此,本局不予采纳。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15722日发出的《关于复查申请书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发出的《关于复查申请书的回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0一五年十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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