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复案字〔2014〕第97号
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刘某因不服被申请人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14〕*号),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局申请复议,本局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2日自愿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抄送: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