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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某鞋厂不服白云区工伤认定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15-11-02 10:40 信息来源: 本网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15〕第30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申 请 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鞋厂

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15126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15*号),于2015325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201415夜晚,刘某在厂外突然受伤,被送进医院里治疗.基于刘某的家庭环境艰苦,出于道义,申请人在没有了解清楚任何事实的情况下便为其支付了所有的医药费。但此后,刘某却一直强调其是在单位车间拿完工具回工作岗位途中受伤的,要求申请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依据申请人厂里的上班指纹登记系统的记录显示,在刘某受伤当时,根本没有她上班的登记记录。而且,申请人亦并没有在刘某受伤当天安排其加班。最为关键的是,据当时申请人厂里的值班职工事后反映刘某并不是在工厂内受伤的。

但遗憾的是,被申请人却认定刘某是在单位车间拿完工具回工作岗位途中,不慎滑倒致伤,按其伤情属于工伤。

鉴于此,刘某受伤时并不是在工作期间,亦不是在工厂内,更不是在上下班途中,根本不符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工伤的任何一项规定,故被申请人不应认定刘某的伤情属于工伤。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15*号)、《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员工上下班时间表》等。

被申请人答称:

伤者刘某于2014121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报告、病历、协议书、裁决书等材料,向我局申请工伤认定。我局受理后于201516日派工作人员到申请人处作相应调查,并当场向其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穗云人社工伤举2014*),同月9日,申请人向我局提供举证材料。我局综合相关材料查明:

一、申请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经营者何某具备合法的劳动用工资格。

二、刘某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三、20141519时左右,刘某在申请人的车间拿完工具回工作岗位途中,不慎滑倒摔伤。经广州市正骨医院治疗诊断为:“左尺骨鹰嘴骨折”。

我局认为:刘某在工作时不慎滑倒摔伤,该情形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且并无证据证明刘某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因此,我局于2015126日依法作出了“穗云人社工伤认201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某此次受伤为工伤。并于2015127日通过EMS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

刘某在工作中受伤的事实有其本人陈述、协议书、裁决书以及病历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实相关事实。申请人否认刘某的受伤为工伤,仅提供了考勤记录作为证据,该考勤记录是单位制作,并没有刘某的签名确认,其真实性无法确认。对比双方的证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反驳刘某的主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的主张不予采纳。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15*号)、《工伤认定申请表》、《调查笔录》、《病历》和送达回执等。

本局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是合法的劳动用工主体,伤者刘某是申请人的员工,工作岗位为面部品检兼面部主管。201415日晚19时左右,刘某在申请人的车间拿完工具准备返回工作岗位途中,不慎滑倒受伤。经送广州市正骨医院治疗诊断为:“左尺骨鹰嘴骨折”。

2014121刘某以《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被申请人经立案调查后,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15126日作出认定刘某受伤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15*号),并依法2015127日通过EMS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受伤,即构成工伤。申请人的员工刘某于20141519左右,在车间拿完工具返回工作岗位途中不慎滑倒受伤的情形,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被申请人据此于2015126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15*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本局应予以支持;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不应认定刘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的主张,却无任何有效证据予以支持。对此,本局不予采信。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15126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15*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15*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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