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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不服海珠区局工伤认定决定书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14-04-14 10:29 信息来源: 本网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1418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廖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14219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海人社工伤认〔20140038**号),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申请人于2013828日在广州**中心为一自闭症儿童上游戏课时,不慎撞击胸部,送到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拍片,初诊为“胸壁挫伤”,身体疼痛感一直未消,于108日,在汕头潮南民生医院做CT扫描,诊断为“胸部左侧第7-9肋骨陈旧性骨折”。被申请人作出“胸部左侧第7-9肋骨陈旧性骨折”不予认定为工伤的行为,理由是申请人的“陈旧性骨折”在108日被诊断出的,申请人于828日受伤,初诊显示无骨折症状,存在着时间差,所以两者不存在着关联性关系。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病情治疗过程有稍许曲折,过程如下:第一次看病拍X光片未见骨折裂痕,诊断为“胸部受撞击,软组织受损”,医生建议休息四天,申请人一直在家中静躺休息。一周后疼痛感一直未消,97日下午来到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医生说软组织受损也会出现申请人所陈述的症状,建议休息一周。单位领导多次催电申请人回去上班,规定只有医生开的病假条才予以休假。申请人自我感觉伤口疼痛难忍恳请医生开休假证明,但医生态度坚持,认为患者病情无大碍,告知申请人一周后伤口消肿即可上班。916日申请人回到单位上班,9点开始第一节课,一自闭症孩子进入课室,像往常一样狂奔乱跳,申请人眼见危险,过去抓住孩子,申请人与孩子挣扎片刻,伤口疼痛难忍。917日,申请人请假回家接受刘氏骨科私人诊所的治疗。申请人伤口疼痛感未减,部分生活难自理,929日再次来到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打算拍CT扫描,医生说若是骨折,之前的X光会透视出来的,软组织或胸膜受损,也是会出现申请人这种疼痛感,于是让申请人做心电图。医生看完心电图报告,说没设么大碍,回去多休息。申请询问医生病情一个月未见好转的缘故,医生态度恶劣,把病历扔给申请人,也没有开药。108日申请人于汕头潮南民生医院做CT扫描,诊断为“左侧第7-9肋骨陈旧性骨折”。

   二、骨伤拍片结果不同的个中缘由。2013829初诊,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X光透视未诊断出骨折;108日,在汕头市潮南区做CT扫描,诊断为“7-9肋骨陈旧性骨折,骨痂形成”;1219日,在广州正骨医院复诊,做X光透视,“6-9肋骨骨折对位对线好,骨痂生长”。申请人询问正骨医院主任级医生,6-9四肋骨的恢复情况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第6根肋骨是在108后才骨折的。医生用笔在相片上把骨折的肋骨标上顺序,解析6-9肋骨恢复情况相同,是同时受撞击的。拍片效果不同有各种缘由:一般的情况外伤后是有肿胀的情况,拍片检查有的不是很明显,肿痛稍退后拍片检查看到骨折也是常见的;X光表现,有些裂痕骨折,不同角度,存在阴影,有可能看不到,需通过复查,骨折线吸收后才能看到;有可能是第一次是稳定性骨折,没有错位,可能回去后没有注意,导致错位引起的,所以就查出来。申请人也上网查询拍片结果不同的缘由,正如正骨医院医生所述。

   三、被申请人认为108日的诊断与828日申请人在单位受伤不存在关联性关系是错误的,依据如下:申请人于916日是有回去单位上课的,这是关键。上第一节课时,跟一自闭症孩子有过肢体挣扎,之后身体难受不适,单位才允许申请人回去治疗。被申请人在给申请人录口供时,申请人要求把16日的上课情况给描述上,但被申请人说这并不影响,就没有在口供上描写并打印出来,申请人阅读这份资料时,心理不安,还是请求被申请人重新补写。被申请人不是很愿意,最后只是写上“916日,廖某职工回去单位上班,身体仍不适,便请假回去休息”。申请人是个女孩子,比较害羞怕惹事,当时也不敢跟被申请人较劲。这份口供明显没有把申请人在单位再次受伤的可能性表现出来。另外108日诊断出“陈旧性骨折,骨痂形成”,骨痂形成至少也是半个月起,916日至108日,间隔也只是22天,所以被申请人认为两者是不存在关联性关系的决定是错误的。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穗海人社工伤认〔20140038**号)、《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放射线X线报告》(检查号(NO.)112906**)、《广州市正骨医院放射(DR)检查报告单》(影像号:6422**)等。

被申请人答称:

2013123申请人廖某以《工伤认定申请表》(编号:5**)的形式,向我局申请工伤认定经查,申请人是广州市**中心职工,工作岗位为教师。20138281150分左右,申请人在工作时不慎从高处摔下撞伤胸部,后去往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汕头潮南民生医院治疗,被诊断为“1、胸壁挫伤;2、左侧第7-9肋骨陈旧性骨折”。对于申请人的“左侧第7-9肋骨陈旧性骨折”的诊断意见与其在2013828日工作时撞伤胸部是否存在关联性,我局在告知双方当事人后委托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了关联性、技术性鉴定。2014121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了《伤情与病情关联性技术意见》(穗劳鉴20140410**号),其鉴定意见为:廖某诊断为“左侧第7-9肋骨陈旧性骨折”的诊断意见,与2013828在工作时不慎从高处摔下撞伤胸部的伤情不存在关联性。我局随后将该鉴定意见告知了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对该鉴定意见无异议。

我局认为:廖某于20138281150分左右在工作时不慎撞伤胸部,其被诊断的“胸壁挫伤”伤害,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且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情与病情关联性技术意见》(穗劳鉴20140410**号),鉴定廖某2013108日被汕头潮南民生医院诊断为“左侧第7-9肋骨陈旧性骨折”与其同年828日在工作时不慎撞伤胸部的伤情不存在关联性。据此,我局认为申请人的“左侧第7-9肋骨陈旧性骨折”诊断意见,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可以认定为工伤”和第十五条“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的规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故此,我局依法2014219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穗海人社工伤认〔20140038**号)于当月21日依法送达申请人广州市**中心。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编号:5**)、《调查笔录》、《劳动合同书》等。

本局经审理后查明:

申请人廖某是广州市**中心的职工,工作岗位是教师。20138281150分左右,申请人在工作时不慎从高处摔下撞伤胸部,后去往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汕头潮南民生医院治疗,被诊断为“1、胸壁挫伤;2、左侧第7-9肋骨陈旧性骨折”。2013123日申请人以《工伤认定申请表》(编号:5**)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告知双方当事人后委托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该情形进行关联性、技术性鉴定。2014121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情与病情关联性鉴定意见书》(穗劳鉴20140410**号),鉴定意见为:廖某诊断为“左侧第7-9肋骨陈旧性骨折”的诊断意见,与其2013828日在工作时不慎从高处摔下撞伤胸部的伤情不存在关联性。2014219被申请人采纳该鉴定意见并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作出认定申请人工作时不慎撞伤胸部被诊断为“胸壁挫伤的情形为工伤、不认定“左侧第7-9肋骨陈旧性骨折”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海人社工伤认〔20140038**号),并于当月21日依法送达申请人广州市**中心。

本局认为:

申请人在工作时受到的“胸壁挫伤”伤害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鉴于《伤情与病情关联性鉴定意见书》(穗劳鉴20140410**号)意见认为申请人“左侧第7-9肋骨陈旧性骨折”与其2013828日的受伤伤情不存在关联性,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的规定。据此,被申请人于2014219作出认定申请人工作时不慎撞伤胸部被诊断的“胸壁挫伤为工伤,不认定“左侧第7-9肋骨陈旧性骨折”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海人社工伤认〔20140038**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本局应予以支持;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其受伤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主张,却无有效证据予以支持,本局不予采纳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14219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海人社工伤认〔20140038**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海人社工伤认〔20140038**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一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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