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复案字〔2014〕第32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黄*:
你因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续发的《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广州***楼巴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越人社函〔2013〕***号),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复函。
经审查,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抄送: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