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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复函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14-05-21 10:28 信息来源: 本网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1436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131011日发出的《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实何某退休待遇等问题的复函》(穗社保中函〔2013***号),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复函,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申请人徐某是何某的妻子,何某已于201122日离世。何某于192874日出生,1939年至1950年春在家乡及广东省立云院高级工业技术学校(广州市三元里)读书、学习,19505月起参加工作,直至1999年才退出广州市食品公司财务科的工作岗位。2009年,因更换老人社保卡、老人优待卡,在搜集相关证件时发现何某档案记录的出生年月被错误地登记为19326月,参加工作时间被错误登记为19561月,累计工龄错误地计算为382个月。为弄清情况,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查询,请求更正登记事项,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为搜集材料,申请人先后到广州食品公司人事部、荔湾区退管办、荔湾区档案管理中心奔走无果,后向相关单位、部门信访反映。经广州市纠风办督办,20141月底,荔湾区退管办到申请人住处交给申请人一份《待遇补退审核表》,并在两份不知内容的纸上签名。申请人详细查看了《待遇补退审核表》,发现所补发的待遇仅是何某工龄错误方面的待遇而无出生日期错误的待遇,并且工龄方面的待遇也未足额补发。2014411日,申请人到荔湾退管办查阅复印了何某全部职工档案材料,同时获悉被申请人以穗社保中函〔2013***号《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实何某退休待遇等问题的复函》,该复函认定何某的出生日期为19326月。

经详细查阅何某的职工档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被申请人的复函认定何某出生日期为19326月,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一、根据何某的职工档案,何某的出生日期应当是1928年,而非1932年。

1、根据何某职工档案第一项《履历材料》中的1《职工登记表》记载显示:该表“个人简历”栏中最后一项是“19564月起在任记电珠厂做现职”,据此得知,该《职工登记表》是何某入职任记电珠厂时所填写,而该表中“年龄”栏何某的年龄是28岁,因此,可以推算出何某的出生日期是1928年。

2、根据何某职工档案第一项《履历材料》中的2《干部简历表》记载显示:该表第一页“年龄”栏何某年龄是29岁,而在第二页最后一行显示“19561022日填写人签名盖章”,据此推算出何某的出生日期是1928年。

3、根据何某职工档案第二项《自传材料》中1的《自传》记载显示:该自传记载“本人原名何某某,现名何某,性别男,出生于19286……”,据此证实何的出生日期的职工档案材料,且所记录的出生日期基本一致,均是1928年。

上述三份材料是最早记载何的出生日期的职工档案材料,且所记录的出生日期基本一致,均是1928年。其他档案材料记载何的出生日期都是在1964年以后,其中有的记载是1931年出生,有的记载是1932年出生。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粤劳薪19991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粤劳社〔2000200号)“二、关于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问题,应按照劳社部发〔19998号文精神处理,即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以档案最早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如最早记载是填写年龄的,可用推算办法确认出生时间)。”之规定,应当确认何某的出生日期是1928年。

二、根据何的户籍档案及身份证记载,何的出生日期应当是1928年,而非1932年。

何某的户口登记簿和居民身份证记载何某的出生日期是192874日,并且何某的户口档案资料的出生日期从未有变更和更改的记录,同时,何某的结婚证、早期工作证、工会证等均推算出何某的出生时间是1928年。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67号)“我部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七日《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号)与一九九零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合发的《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认定出生日期时,应按劳办发〔1993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凡启用了居民身份证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以职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对于执行中发现居民身份证与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会同职工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照职工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认定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对于需要更改居民身份证的,要抄送职工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之规定,也应当确定何某的出生日期是1928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以19326月为何某出生日期确定何某的退休时间错误,对何某工龄的待遇也未得到足额补发,请求上级机关予以纠正。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干部履历表》(1988年制)、《干部履历表》(1987年制)、《干部履历表》(1979年制)、《干部履历表》(1964年制)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我中心发出的《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实何退休待遇等问题的复函》(穗社保中函〔2013***号),不属于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实何退休待遇等问题的复函》(穗社保中函〔2013***号)既未对何的劳动保障权利、义务产生任何实际影响,亦非具体的行政行为,只是对国资委(“穗国资函2013***”)的一份内部复函,并未针对申请人作出。根据《广州市行政复议规定》(广州市政府令第3号)第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该《复函》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二、我中心发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实何退休待遇等问题的复函》(穗社保中函〔2013***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某为早期退休人员,由单位审批退休。出生日期及连续工龄等问题当时由单位进行审批确认,退休申请表上的出生日期为19326月,且经我中心再次核查其原始档案资料,最早清晰记录出生年月的原始资料也显示为该日期。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发出的《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劳社〔20032号)的规定:“严格执行职工出生日期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制度,两者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早记录的出生日期为准。”申请人如果认为何某原单位的审批结果有误的话,建议前往广州市荔湾区退管办申请信息更正。

至于复函中涉及到的待遇问题,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中心已就其连续工龄进行了修改,并一次性补发待遇8392元。

综上所述,我中心发出的《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实何退休待遇等问题的复函》(穗社保中函〔2013***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实何退休待遇等问题的复函》(穗社保中函〔2013***号)、《广州市国资委关于核实何退休待遇等问题的函》(穗国资函〔2013***号)、《干部履历表》(1964年制)等。

本局经审理查明:

2013927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就申请人徐某要求核实其已故丈夫何某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退休养老待遇等问题发出了《广州市国资委关于核实何退休待遇等问题的函》(穗国资函〔2013***号)。20131010日被申请人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实何退休待遇等问题的复函》(穗社保中函〔2013***号)。2014411日,申请人委派律师到广州市荔湾区退管办查阅、复印何的个人档案,其中包括《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实何退休待遇等问题的复函》(穗社保中函〔2013***号)、《广州市国资委关于核实何退休待遇等问题的函》(穗国资函〔2013***号)等材料。申请人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实何退休待遇等问题的复函》(穗社保中函〔2013***号),于2014424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经复查核对何某的原始个人档案记载,并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发出的《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劳社〔20032号),于20131011日发出的《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实何退休待遇等问题的复函》(穗社保中函〔2013***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本局应予以支持;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应当认定何某出生日期为19287月的主张,于法无据。对此,本局不予采纳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131010发出的《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实何退休待遇等问题的复函》(穗社保中函〔2013***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发出的《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实何退休待遇等问题的复函》(穗社保中函〔2013***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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