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复案字〔2018〕第35号
行政复议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
朱某某:
你因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1月20日发出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穗云人社改令字〔2017〕*号),于2018年5月4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办理告知书》只是劳动保障监察中的过程性行为,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该《告知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你2018年5月4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0一八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