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复案字〔2018〕第25号
行政复议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
王某某:
你因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1月18日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越人社行赔字〔2017〕第*号),于2018年4月2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不予赔偿决定书》(越人社行赔字〔2017〕第*号)的救济途径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你2018年4月2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0一八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