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复案字〔2018〕第23号
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对其2017年12月3日邮寄举报的就业歧视事项进行处理,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于当月21日收到其补充材料后,已依法予以受理。
本局经审理查明:
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5日收到申请人《关于广州某酒店有限公司招聘中存在性别歧视的举报》的信函后,随即进行核查并要求被举报人广州某酒店有限公司到其劳监大队接受调查。当月12日,广州某酒店有限公司到被申请人的劳监大队接受调查,并承认存在发布举报人所述招聘信息,被申请人同时当日立案。后因案情较为复杂,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12日延长审查期限。同年3月28日,被申请人向广州某酒店有限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穗增人社监字〔2018〕*号),次日广州某酒店有限公司提交了书面整改汇报,并对其行为进行整改。因广州某酒店有限公司对其行为及时进行了整改,未造成相关人员经济损失,也未造成举报人经济损失,其行为未达到处罚标准,被申请人未予以处罚。
同年3月29日,被申请人以《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案件查处情况告知书》的形式向申请人予以告知处理结果,并依法于当月30日通过EMS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已依法按照规定作出相关行政行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应予以驳回。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0一八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