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复案字〔2020〕第59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崔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6月8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本人崔某,我于1979年12月应征入伍,在广州军区*部队服役,于1981年退伍回到广州市,当兵是我一生光荣时刻,我也是世代军人家属,现发现没有把我军龄当视同工龄,国家不要遗忘我们这代人,现请复核,特此!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证明》(2020年6月1日)、《证明》(2020年6月3日)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据查申请人的职工档案原始资料,记载其曾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役,后在广州市某研究所工作,1984年被除名。
二、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附件A)第十章第三十九条关于“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附件B)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详见其第十一条,附件C)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3、《转发劳动和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2〕246号)第一条第(三)款“1998年7月1日(不含本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7月1日后调入企业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1998年6月30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鉴于申请人是除名离开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因此其原工作时间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本中心据此于2020年6月8日对申请人的原工作时间作出了《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并依法委托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6月12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0〕年(*)号)、《退伍军人证明书》、送达回证等。
本局查明:
2020年6月2日,申请人向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0〕年(*)号),申报1979年12月至1981年1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军龄,并申请审核视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年限。
在案证据有《退伍军人证明书》、《关于对崔某、李某除名公布》证实:申请人1980年1月入伍,1981年1月退伍;1984年7月13日被原工作单位广州市某研究所作除名处理。
2020年6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称申请人因除名离开机关事业工作单位,故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并于2020年6月12日委托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依法进行审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附件A)第十章第三十九条关于“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第十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第三十七条规定:“本规定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本案中,申请人于1984年7月(即1993年8月本市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除名离开原工作单位,因此其原工作时间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被申请人作出不同意视同缴费年限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决定的理据不足,本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8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