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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视同缴费年限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0-12-31 10:07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0〕第62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何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6月13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我在1982年10月由广州市某仪表厂通过商调到了广州市某公司(下称“广州*建”)。从我进入“广州*建”到我离开的八年时间里,我一直兢兢业业的工作,每年获得“广州*建”先进的称号和奖励,在我离开“广州*建”的最后一年(1990年),也获得广州市某公司颁发的“优秀管理人员”证书。在“广州*建”工作期间从来没有受过任何处分。而且还曾经多次获得广州市总工会、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共青团广州市委员会、广东省科技协会等单位颁发的荣誉证书。

  在“广州*建”工作过程我研发了先进的自动控制建筑机械产品,并获得了国家发明专利。该产品解决了“广州*建”维持发展的道路,产品销往上海、浙江、新疆、海南以及香港全国各地,该产品也维持了“广州*建”后来几十年的生存与发展。

  由于我是双职工,夫妻在同一公司工作,1990年妻子怀孕出现流产先兆,预产期在11月,为了小孩出生时能够照顾家庭和小孩,在1990年7月,我向当时的陈某总经理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陈某总经理也找我进行口头挽留。在后来的几个月中,我几乎每周都向人事部门了解辞职申请结果,开始的时候经办人说正在办理,请我耐心等消息。这个过程我每天正常上班,知道小孩出生,我向人事部门了解的时候,经办人跟我说离职手续已经办好,可以不上班了,我才正式离开“广州*建”回家照顾刚出生的女儿。

  但是,时隔30年的今天,我才知道当时经办人告诉我的离职申请结果,只是避免我经常追问他办理情况而跟我开了一个“国际玩笑”,让我感到惊讶和寒心的是:办事人员的一句话就否定了整整八年敬业工作的事实。

  由于我当时的疏忽和对办理离职手续不了解,也没有机会看到我的个人档案,更出于对公司管理人员的修养和责任心的信任,自己也忽略了一些细节,所以导致到我现在需要办理退休手续时才发现这个问题。

  鉴于以上实际情况,恳请贵局能够对我这个情况进行调查和重新审议。也希望贵公司能够理解在1990年代办事的实际情况,不至于因为办事人员的疏忽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我后半生的经济损失,希望能够结合与在“广州*建”工作期间视同缴费年限。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荣誉证书》、《证书》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根据申请人档案资料记载,申请人曾在广州市某仪表厂、广州市某公司工作,1991年被除名。

  二、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附件A)第十章第三十九条关于“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附件B)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详见其第十一条,附件C)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附件D)“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在1993年8月本市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之前被原单位除名,不再具有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的身份,因此其原工作时间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本中心据此于2020年6月13日对申请人的原工作时间作出了《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并依法委托广州市海珠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同年6月29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0〕年(*)号)、《工干除名处理呈批表》、送达回证等。

  本局查明:

  2020年3月25日,申请人向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0〕年(*)号),申报其于1978年7月至1982年9月在广州市某仪表厂,1982年10月至1990年10月在广州市某公司,1991年4月至1999年7月在某有限公司工作,要求申请审核视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年限。

  在案证据有《一九八三年企业职工调资升级审批表》(全民或集体)、《工干除名处理呈批表》证实:申请人曾在广州市某仪表厂、广州市某公司工作,1991年10月被除名离开原单位。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5日向申请人发出《补充资料通知书》(穗人社工龄补〔2020〕*号),要求申请人补充“1.可证实被某有限公司录为固定工的有效原始资料;2.可证实1991年至1999年还在某有限公司工作的有效原始资料;3.可证实离开某有限公司时间和性质的有效原始资料”。申请人提交《说明》中记载“某有限公司是外资企业,该企业在十几年前已经倒闭,无法提供本人在该单位工作的资料”。

  2020年6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称申请人因除名离开原工作单位,故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并于2020年6月29日委托海珠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通过EMS邮政速递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依法进行审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附件A)第十章第三十九条关于“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第十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第三十七条规定:“本规定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本案中,申请人于1991年10月(即1993年8月本市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除名离开原工作单位,因此其原工作时间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被申请人作出不同意视同缴费年限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决定的理据不足,本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3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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