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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视同缴费年限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0-12-31 10:10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0〕第80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人:艾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6月16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本人艾某,生于1959年10月,参加1977年首届恢复高考,被录取到某学院中专部就读,1980年毕业被分配到某农业机械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之后工作调转至某农业机械化学校任讲师从事教学,直至1994年10月。

  此后为响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支持企业发展的号召,个人提出停薪留职去企业工作,期限贰年,应聘到某制造有限公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从事业单位到企业单位的工作一直连贯没有任何间断,故本人认为从1980年10月参加工作起到1994年10月的这段机关、学校工作经历应视为缴费年限,谨此申请。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身份证复印件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经查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原始资料和补充材料,申请人曾先后在某农业机械局、某机械化学校等单位工作, 后离开。

  二、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3、根据《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2〕246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7月1日后调入企业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1998年6月30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鉴于申请人非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动入广州,故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据此,我中心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并依法委托广州市白云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于同年6月18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0〕*号)、《工作人员工资核定表》等。

  本局查明:

  2019年12月11日,申请人向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19〕年*号)。2019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补充资料通知书》(穗人社工龄补〔2019〕*号),要求申请人补充:1.可证实从某农业机械化学校到本市调动的有效原始资料;2.可证实离开某农业机械化学校单位时间和性质的有效原始资料,申请人于当月31日签收上述通知书。

  2020年4月13日,申请人向白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补充相关资料并重新提交《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0〕年*号),申报1980年9月至1987年3月在某农业机械局、1987年4月至1994年9月在某农业机械化学校工作经历,并申请审核视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年限。

  在案证据有《工作人员工资表》、《一九八七年中小学教师提高工资标准审批表》证实:申请人曾先后在某农业机械局、某农业机械化学校等单位工作。

  2020年6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称因申请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三十九条、《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及《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2〕246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其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并于2020年6月18日委托广州市白云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直接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依法进行审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都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份累计计算。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第十七条“调动干部时,应先由调出、调入单位进行商洽,并征求被调干部的意见,然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及《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2〕246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7月1日后调入企业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1998年6月30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本案中,无证据证明申请人是经调入进企业的,据此申请人1980年9月至1994年9月的工作时间,不符合国家和我省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被申请人作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的告知书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告知书的理据不足,本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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