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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视同缴费年限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0-12-31 10:13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0〕第83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李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7月3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本人1960年*月*日出生,十六岁高中毕业后就下放在某六合垸农场三分场做知青(这是有省正式文件和调函通知的),其中在这个农场一直工作到96年的11月上。由于体制改制(下岗)理由是自谋出路,不得以才到广州某公司打工。由于家庭出现问题,在某公汽辞职,其中在某公司工作了十年。所缴社保的个人部分退回本人说是上级的规定,这十年的社保就没有了。关键是从76年到96年这二十年是六合垸农场没有实行要缴社保的,希望能审核通过某六合垸农场的十年的视同缴费的工龄。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身份证复印件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申请人向本中心申报其曾在某农场四分场机务队、某部队、某农场等单位服役和工作。经核查申请人的原始人事档案资料和补充材料,缺少足以证实其离开某农场时间和性质合法有效的原始资料以及在该农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及转入本市的材料。

  二、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原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关于“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都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份累计计算。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以及原劳动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调配管理问题的通知》(劳力字〔1990〕41号)“各单位调出、调入工人一律报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办理调动手续”和原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未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跨统筹区变换工作单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函》(粤劳社函〔2001〕648号):“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职工,必须按规定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了调动手续,其变换工作单位前后的工作年限才可以连续计算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鉴于申请人无法补充足以证实其离开某农场时间和性质合法有效的原始资料以及在该农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及转入本市的材料,因此其1976年9月至1978年1月、1982年4月至1994年5月的工作时间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至于申请人1978年2月至1982年1月在部队服役的时间已在《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上确认为视同缴费年限。本中心据此于2020年7月3日对申请人的原工作时间作出了《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并依法委托广州某巴士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8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0〕*号)、《某农场正式工人审批表》等。

  本局查明:

  2020年4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0〕年*号),申报1976年9月至1978年1月在某农场、1978年2月至1982年1月某部队及1982年2月至1994年5月某农场工作经历,并申请审核视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年限。

  2020年5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补充资料通知书》(穗社保工龄补〔2020〕0454号),要求其补充:1.可证实1994年至1996年还在某农场单位工作的有效原始资料;2.可证实离开某农场单位时间和性质的有效原始资料;3.某农场何时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文件依据);4.某农场是否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有,请提供基金转入广州市确认表。当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补充了《证明》、《说明书》等材料。

  在案证据有《某农场正式工人登记通知单》、《某农场正式工人审批表》证实:1976年9月至1978年1月、1982年4月至1994年5月在某农场工作,1978年2月至1982年1月在部队服役。

  2020年7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称因申请人无法补充足以证实其离开某农场时间和性质合法有效的原始资料以及在该农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及转入本市的材料,因此其1976年9月至1978年1月、1982年4月至1994年5月的工作时间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并于2020年7月8日委托广州某巴士有限公司直接送达申请人。至于申请人1978年2月至1982年1月在部队服役的时间已在《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编号:〔2020〕年*号)上确认为视同缴费年限。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依法进行审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关于“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原劳动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调配管理问题的通知》(劳力字〔1990〕41号)“各单位调出、调入工人一律报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办理调动手续”和原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未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跨统筹区变换工作单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函》(粤劳社函〔2001〕648号):“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职工,必须按规定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了调动手续,其变换工作单位前后的工作年限才可以连续计算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鉴于申请人档案内缺少且其无法补充足以证实其离开某农场时间和性质合法有效的原始资料以及在该农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及转入本市的材料,因此其1976年9月至1978年1月、1982年4月至1994年5月的工作时间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至于申请人1978年2月至1982年1月在部队服役的时间已在《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编号:〔2020〕年*号)上确认为视同缴费年限。被申请人作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的告知书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告知书的理据不足,本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3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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