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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视同缴费年限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0-12-31 10:14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0〕第92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人:赖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7月13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本人是某药厂职工子弟(户口所在地某药厂)非农业户口,1982年6月入职某药厂提炼车间作工人服务到1997年离厂。

  1982年7月药厂已按国家职工级工资出粮,每年升工资都是按国家职工级评工资升级,出粮。本人已按社保局补充了企业职工名册、工资升级表、调资表、工资发放签收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等。

  我系农场子弟,非农业户口,同一批进厂都审过,唯有自己没有审过,现证实药厂没有同我买社保,这种行为不是本人过失。望社保局为本人伸张正义。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手册》、《户口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发出的“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办理结果告知书》不属于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办理结果告知书》既未对申请人的劳动保障权利、义务产生任何实际影响,亦非具体的行政行为,只是对原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编号:*)审核结果的再次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该《告知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二、《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编号:*)认定正确,无变更的政策法规依据。

  据查申请人的原始人事档案资料记载,其1982年起广州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当临工,1990年2月具有固定工身份。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都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份累计计算。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在1990年2月前未经批准招收录用为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不具备固定职工的身份,因此其申请的1982年6月至1990年1月的工作时间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至于其1990年2月至1992年6月的工作经历,已在《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编号:*)上审核确认为视同缴费年限。

  由于没有资料证实当时所作决定依据的事实和政策发生改变,据此我中心于2020年7月13日向申请人发出了“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办理结果告知书》,并依法委托广州市白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同年7月22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办理结果告知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NO:*)、《工资标准审批表》、送达回证等。

  本局查明:

  2019年12月26日,申请人向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申报1982年6月至1997年1月在某制药总厂工作,并申请审核视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年限。

  2020年1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补充资料通知书》(穗人社工龄补〔2020〕*号),要求申请人补充可证实被广州某企业集团公司录用为固定工的有效原始资料。申请人于2020年3月2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药厂职工登记表(1982年制)》一份。2020年4月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广州某企业集团公司发出《关于商请协助确认赖某用工形式的函》,该单位没有回复。

  在案证据有《临时工登记表》、《职工工作简历情况表》、《除名决定书》证实:申请人1982年6月至1997年1月在某制药总厂工作,1997年1月被原工作单位作除名处理。申请人1990年2月至1992年6月的工龄已在《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NO.*)上确认为视同缴费年限。

  2020年7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称由于没有资料证实当时所作决定依据的事实和政策发生改变,据此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3日向申请人作出了《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并依法委托广州市白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同年7月22日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依法进行审查确认。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都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份累计计算。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鉴于申请人在1990年2月前未经批准招收录用为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不具备固定职工的身份,因此其申请的1982年6月至1990年1月的工作时间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同时,“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办理结果告知书》只是对原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编号:*)审核结果的再次告知,既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任何实际影响,亦非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不同意视同缴费年限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决定的理据不足,本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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