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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视同缴费年限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0-12-31 10:16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0〕第113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人:黄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7月23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于2020年8月6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我是黄某从1987年至今都是某有限公司工作,从事铆焊、焊工、高温、有毒有害繁重工作。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营业执照》、《特殊设备生产许可证》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据查申请人的原始人事档案资料,记载其从事工作简历如下:1987年11月至2020年1月在广州某有限公司工作,其中从事“锻工”:1988年1月;“铆焊”:1996年11月;“铆焊工”:1999年10月;“钢结构—工段焊工”:1999年10月;“生产线.维修.焊工”:2007年12月;“焊工”:2008年8月、2010年8月、2011年8月、2012年10月、2013年10月。

  二、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附二第一条第(二)项、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四、第五、第六点意见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一条:“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的规定,鉴于申请人从事的工种“锻工”、“铆焊”、“铆焊工”、“钢结构—工段焊工”、“生产线.维修.焊工”、“焊工”未分别列入广州某有限公司所属建筑系统(行业)的特殊工种名录(劳动部《关于建筑工程系统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损健康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125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城劳字第611号)。据此,我中心于2020年7月23日对其提前退休的申请作出不同意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并委托广州某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29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0〕年(*)号)、《三级安全教育登记表》、《劳动合同》等。

  本局查明:

  2020年5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编号:〔2020〕年(*)号),申报1987年11月至2020年5月在广州某有限公司从事“铆焊”工种的工作经历,并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2020年7月23日,被人申请作出涉案《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不同意申请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并委托广州某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29日送达申请人。

  根据申请人的人事档案材料记载,申请人曾在广州某有限公司工作。其中:1988年1月《职工履历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锻工”;1996年11月《广州市企业员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登记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铆焊”;1999年10月《三级安全教育登记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铆焊工”;1999年10月《广州市企业员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登记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钢结构一工段焊工”;2007年12月《劳动合同》记载申请人工种为“生产一线、维修、焊工”;2008年8月《职业健康检查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焊工”;2010年8月《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资料登记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焊工”;2011年8月《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资料登记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焊工”;2012年10月《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资料登记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焊工”;2013年10月《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资料登记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焊工”。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申请人的特殊工种和企业职工退休进行审批和管理。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一条:“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第五条规定:“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中,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依据。”依据上述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必须严格依照申请人的原始档案资料和特殊工种名录进行审核,并至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二是从事的工种必须是国家明文规定的特殊工种范畴;三是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累计达到法定年限;四是男年满五十五周年,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且满足在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申报的工作期间内,其在广州某有限公司从事的“锻工”、“铆焊”、“铆焊工”、“钢结构—工段焊工”、“生产线.维修.焊工”、“焊工”不属于《关于建筑工程系统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损健康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125号)、《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城劳字第611号)等规定的广州某有限公司所属国家建筑系统(行业)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因此,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同意申请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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