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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不服天河区人社局人才引进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0-12-31 10:17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0〕107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人:陈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7月21日作出的《广州市申报引进人才入户审批结果告知书》,于2020年8月3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本人于2013年从上海到广州,至今在广州工作、缴纳社保、纳税将近8年。2019年11月离开上家公司:某事务所,社保也于当月暂停缴纳。2020年1月7日入职“广州某工行财税代理有限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2020年2月6日前签订合同、缴纳社保即可。2020年6月16日,本人向天河区人社局申请人才引进,天河区人社局分别于6月15日、6月16日、6月22日通过短信告知审批结果。天河人社局给予的2020年7月21日在《广州市申报引进人才入户结果告知书》是因广州市人社局要求提供纸质盖章资料才出具的。现本人对天河区人社局最后发出的审批结果表示异议,未有超过诉讼期限,故不存在超龄问题。

  适逢2020年农历春节假期于2020年1月24日开始;同时国家新冠疫情日益严重,广州市于2020年1月23日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2月10日发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全面实施在职人才引进入户全流程网办等公共服务的通知》,第二项内容写明:“一是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的有关文件精神,疫情防控期间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申请人因疫情原因,与其办理缴费或进行过补办缴费的视为正常缴费,不影响正常申报我是人才引进入户。”据此,在本人提出行政复议时止,广州市也未宣布疫情解除,所以原告符合广州市、广州人社引进人才入户要求,应当给予入户。

  本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之规定,侵害了本人权利。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特提出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广州市申报引进人才入户审批结果告知书》、《情况说明》、《缴费证明》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基本情况

  陈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2020年6月12日通过“广州某工商财税代理有限公司”以“全日制本科(学士)”为条件向被申请人提交引进人才入户申请。经查社保系统,申请人所在单位于2020年6月6日为申请人补缴了2020年1月至6月社保。

  二、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6月12日收到申请人通过广州某工商财税代理有限公司提出的人才引进业务申请,按照《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2号)相关规定,被申请人通过短信、电话形式分别于6月15日、16日、22日向申请人提出补充申报材料的要求,并于7月21日向申请人作出了《广州市申报引进人才入户审批结果告知书》,业务办理时限、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三、入户申请不予通过决定的政策依据充分

  按照《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2号)第九条“...其他各类在职人才如无明确规定的,申办时须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所述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如存在补缴情形的,在办理引进人才入户业务中不视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2020年2月6日印发)中“(八)允许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待遇申领、提前退休审核等业务的,允许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并补发待遇。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按规定延迟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的,补缴后视为正常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在疫情期间补缴社保可视为正常缴费,但仍不符合上述政策中关于“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要求。

  综上所述,申请人陈某认为其情况符合引进人才入户政策的诉求,法律和政策依据不足,应当不予支持。请行政复议机关驳回其诉求,维持答复人作出的不予通过其人才引进入户申请的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广东省集中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截图》、《广州市人事电子政务系统截图》等。

  本局查明:

  2020年6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人才引进入户申请,并提交其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等材料。同年6月15日,被申请人以“无法查询2020年社保任何信息”为由作出退案处理。2020年6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二次提出人才引进入户申请,被申请人于同年16日以“未查到申请人在引进单位的参保信息”为由作出退案处理。2020年6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第三次提出人才引进入户申请,被申请人于同年6月22日以“申报人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社保为补缴,因疫情为2020年2月开始,1月社保属补缴状态”为由作出退案处理。

  经核查,申请人所在单位广州某工商财税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为申请人补缴了2020年1月至5月社会保险费。

  2020年7月21日,被申请人称因申请人最近一次连续缴纳社保时间为2020年1月至6月,但均为2020年6月6日一次性补缴,且2020年6月27日已超龄,不符合《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2号)第九条、第二十五条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2020年2月6日印发)相关规定,据此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1日向申请人作出了《广州市申报引进人才入户审批结果告知书》。

  本局认为:

  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2号)第三条第二款“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住所地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的审核办理”的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对申请人人才引进入户申请进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人于2020年1月7日入职广州某工商财税代理有限公司,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2020年2月6日前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020年1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第五点规定:“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2月10日印发的《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全面实施在职人才引进入户全流程网办等公共服务的通知》中规定:“申报人因疫情原因,逾期办理缴费或进行过补办缴费的视为正常缴费,不影响正常申报我市人才引进入户。”现我国仍未解除疫情防控措施,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2020年1月至5月的社保缴费因属于补缴而不符合申请入户条件,不符合上述规定,属于对有关政策依据的误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2020年7月21日作出的《广州市申报引进人才入户审批结果告知书》,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依据有误,本局不予支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的《广州市申报引进人才入户审批结果告知书》,并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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