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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视同缴费年限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0-12-31 10:20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0〕第110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刘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6月4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于2020年8月4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本人刘某在84年5月份参加工作。刘某自幼年随从父(离休干部)母工作迁入城市户口,初中毕业后1984年5月份开始参加工作至1993年12月份在增城县“某”供应公司(国企业)当售货员工作。每年要到增城县(当年属县级)劳动部分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关系共十份合同,约工作时间工龄共9年多,定性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有单位签订合同凭单)。诉求本人从1984年至1993年工作工龄约9年零5个月的工龄视同工龄审核!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增城县劳动合同制工人登记表(1993年9月20日)》、《合同制工人录用证明》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据查申请人的职工档案资料,申请人曾在广东省增城县某公司工作。

  二、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详见其第十一条)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鉴于申请人无招收录用为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干部或者固定职工,不具备干部或者固定职工的身份,因此其原工作时间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本中心据此于2020年6月4日对申请人的原工作时间作出了《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并依法委托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6月30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0〕年(*)号)、《增城县劳动服务公司城镇待业人员临时、季节性合同书》等。

  本局查明:

  2020年5月13日,申请人向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0〕年(*)号),申报1984年5月至1993年9月在广东省增城县某公司工作经历,并申请审核视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年限。

  在案证据有《增城县劳动服务公司城镇待业人员临时、季节性合同书》、《增城县劳动合同制工人登记表》证实:申请人自1984年6月起与增城县某公司签订《临时、季节性合同书》,1993年10月转为全民合同制工人,2002年11月解除劳动关系。

  2020年6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称因申请人无招收录用为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干部或者固定职工,不具备干部或者固定职工的身份,故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并于2020年6月30日委托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依法进行审查确认。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第三款“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根据上述规定,我省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条件可以归纳为: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二、符合国家和我省关于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三、审核职工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的时间节点为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

  本案中,根据职工档案资料,鉴于申请人无招收录用为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干部或者固定职工,不具备干部或者固定职工的身份,不符合国家和我省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被申请人作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的告知书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告知书的理据不足,本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4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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