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复案字〔2020〕第149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梁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8月5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本人从事锅炉工种29年8个月,属于高温行业特殊工种,在同厂同岗位的工友已退休(55岁),希望能公平对待,本人在锅炉工种高温工作,为社会尽心尽力付出快30年,身体也由于高温重工工作导致身体多次出现问题,希望上级领导能再次复议公平对待能同工同等对待!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身份证复印件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据查申请人的原始人事档案资料,记载其从事工作简历如下: 1983年8月至2012年3月在广州某有限公司(原广州市某厂)工作,其中从事“司炉工”:1992年10月;“锅炉工”: 1997年、2010年10月、2011年10月。
二、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附二第一条第(二)项、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四、第五、第六点意见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一条:“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的规定,鉴于申请人从事的工种“司炉工”、“锅炉工”未被原工作单位广州某有限公司(原广州市某厂)所属国家纺织系统(行业)列入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工业化纤(粘胶)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复函》〔81〕劳总护字36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挡车工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81〕劳总护字37号;纺织工业部《关于试行“纺织工业化学纤维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8〕纺化字第19号)。据此,我中心于2020年8月5日对其提前退休的申请作出不同意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并依法委托广州市荔湾区退管办同年8月21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编号:〔2020〕年(*)号)、《特殊工种补充资料通知书》(穗社保特工补字〔2020〕*号)、《职工简历表》等。
本局查明:
2020年5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编号:〔2020〕年(*)号),申报1983年8月至2012年3月在广州市某厂从事“锅炉工”工种的工作经历,并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2020年5月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特殊工种补充资料通知书》(穗社保特工补字〔2020〕*号)要求其补充可证实1983-2012年曾从事特殊工种的有效原始资料。2020年8月5日,被人申请作出涉案《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不同意申请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并委托荔湾区退管办于同年8月21日送达申请人。
根据申请人的人事档案材料记载,申请人曾在广州某有限公司(原广州市某厂)工作。其中:1992年10月《职工简历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司炉工”;1997年《某厂在职职工情况一览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锅炉工”;2010年10月《劳动合同》记载申请人工种为“锅炉工”;2011年10月《劳动合同》记载申请人工种为“锅炉工”。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申请人的特殊工种和企业职工退休进行审批和管理。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一条:“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第五条规定:“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中,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依据。”依据上述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必须严格依照申请人的原始档案资料和特殊工种名录进行审核,并至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二是从事的工种必须是国家明文规定的特殊工种范畴;三是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累计达到法定年限;四是男年满五十五周年,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且满足在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申报的工作期间内,其在广州某有限公司(原广州市某厂)从事的“司炉工”、“锅炉工”不属于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工业化纤(粘胶)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复函》〔81〕劳总护字36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挡车工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81〕劳总护字37号;纺织工业部《关于试行“纺织工业化学纤维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8〕纺化字第19号等规定的广州某有限公司(原广州市某厂)所属国家纺织系统(行业)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因此,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同意申请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5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