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专题 > 专题报道 > 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
罗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特殊工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1-01-07 10:01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0〕第158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人:罗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8月14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本人罗某从1981年12月至2005年在广州市某公司工作,1993年12月至2005年7月从事吊机高空工作。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劳动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副证》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据查申请人的原始人事档案资料,记载其从事工作简历如下:1981年12月至2002年7月在广州市某公司工作,其中从事“铁工”:1982年3月、1983年5月、1986年5月、1989年3月、1992年3月;“钢筋工”:1993年4月、1994年11月、2000年11月;“钢筋”:1994年1月、1996年9月。

  2002年8月至2005年7月在广州市某配套有限公司工作。

  二、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附二第一条第(二)项、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四、第五、第六点意见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一条:“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的规定,鉴于:1、申请人从事的“铁工”、“钢筋工”、“钢筋”等工种未被原工作单位广州市某公司所属国家建筑系统(行业)列入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名录(劳动部《关于建筑工程系统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损健康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125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城劳字第611号);2、所在单位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主体资格不符国发〔1978〕104号文的规定。据此,我中心于2020年8月14日对其提前退休的申请作出不同意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并委托广州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8月24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编号:〔2020〕年(*)号)、《缴费历史明细表》、《定级呈批表》等。

  本局查明:

  2020年1月10日,申请人提交《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编号:〔2020〕年(*)号),申报1993年12月至2005年7月在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从事“起重机械作业桥吊”工种的工作经历,并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2020年2月24日,向申请人发出《特殊工种补充资料通知书》(穗人社特工补字〔2020〕*号),要求其补充可证实1993年至2005年曾从事特殊工种的有效原始资料。2020年8月14日,被人申请作出涉案《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不同意申请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并委托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8月24日送达申请人。

  根据申请人的人事档案材料记载,申请人曾在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工作。其中:1982年3月《广州市某公司工作证》记载申请人工种为“铁工”;1983年5月《定级呈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铁工”;1986年5月《广州市企业内部工资改革职工工资呈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铁工”;1989年3月《定级呈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铁工”;1992年3月《职工增加一级档案工资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铁工”;1993年4月《广州市属企业职工标准工资升级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钢筋工”;1994年11月《职工履历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钢筋工”;2000年11月《劳动合同》记载申请人工种为“钢筋工”;1994年1月《广州市属企业职工套改参考工资标准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钢筋”;1996年9月《广州市属企业职工标准工资升级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钢筋”。

  另根据《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中记载:“……经与罗某(乙方)协商,同意对2000年11月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变更,变更后的内容为:由广州市某有限公司转为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从2002年8月1日起变更劳动合同后,乙方在甲方的连续工龄及经济责任由丙方继承。”经核查,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后改名为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申请人的特殊工种和企业职工退休进行审批和管理。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一条:“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第五条规定:“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中,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依据。”依据上述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必须严格依照申请人的原始档案资料和特殊工种名录进行审核,并至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二是从事的工种必须是国家明文规定的特殊工种范畴;三十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累计达到法定年限;四是男年满五十五周年,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且满足在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申报的工作期间内,其原在广州某公司从事的“铁工”、“钢筋工”、“钢筋”不属于劳动部《关于建筑工程系统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损健康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125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城劳字第611号)等规定的广州市某公司所属国家建筑系统(行业)列入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另,申请人从2002年8月1日起所在单位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主体资格不符国发〔1978〕104号文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同意申请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0年10月26日


浏览次数: -
分享文章到
返回顶部 打印页面 关闭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