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复案字〔2020〕第167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罗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7月6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于2020年9月2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本人自1985年1月1日入职广州市某局,1985年1月至8月在航修二号船和船校实习培训。1994年11月离船休假,1994年12月视同工龄计算,以上请按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第一条(二)项的规定办理。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身份证复印件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据查申请人的原始档案资料,记载其从事工作简历如下: 1985年1月至1995年1月在广州某局工作,其中从“水手(代一水)”:1985年12月;“一水”:1987年1月、1990年9月;“代一水”:1989年11月、1990年6月;“船舶水手”:1991年5月;“水手”:1993年1月;《船员鉴定表》(1985年12月)“经历”栏记载,“1985年1月至9月份,某局水手培训;1985年9月3日,红旗一九四轮任实习水手”;《船员服务簿》记载,1986年5月至1994年11月任二水、一水、水手。
1995年2月至1995年6月,档案内无资料记载。
二、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附二第一条第(二)项、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四、第五、第六点意见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一条:“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规定,鉴于申请人:1、资料记载其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工种“驳船船员”〔水手(代一水)、一水、代一水、船舶水手、水手、实习水手、二水〕的年限为9年3个月(1985.9-1994.11),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有关条件(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交人劳发〔1992〕663号;劳动部《关于同意将交通部所属油轮船员列为有毒有害工种的复函》劳安字〔1991〕4号;劳动部《关于交通航运部门中列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通知》〔62〕劳薪字第309号;交通部《关于同意将船舶电焊工等29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交劳字958号);2、其申请的1995年7月至1995年12月的工作时间,经审核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认定为特殊工种工作年限。本中心据此于2020年7月6日对其提前退休的申请作出了不同意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并依法委托广州市海珠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同年7月13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编号:〔2020〕年(*)号)、《**部广州**局船员鉴定表》、《职工工资晋级审批表》等。
本局查明:
2020年4月14日,申请人提交《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编号:〔2020〕年(*)号),申报1985年1月至1995年12月在广州市某局从事“船员”工种的工作经历,并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2020年7月6日,被人申请作出涉案《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不同意申请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并于当月13日直接送达申请人。
根据申请人的人事档案材料记载,申请人曾在广州某局工作。其中:1985年12月《船员鉴定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水手(代一水)”;1987年1月《两个文明先进职工登记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一水”;1990年9月《职工调整工资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一水”;1989年11月《职工工资晋级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代一水”;1990年6月《职工工资晋级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代一水”;1991年5月《初次出国人员审查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船舶水手”;1993年1月《九二、九三年度职工调整档案工资登记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水手”。
《船员鉴定表》(1985年12月)“经历”栏记载,“1985年1月至9月份,某局水手培训;1985年9月3日,红旗一九四轮任实习水手”;《船员服务簿》记载,1986年5月至1994年11月任二水、一水、水手。
根据《缴费历史明细表》中记载申请人从1985年1月至1995年6月在广州某公司内部结算中心参保。
1994年12月至1995年6月,档案内无资料记载。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申请人的特殊工种和企业职工退休进行审批和管理。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一条:“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第五条规定:“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中,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依据。”依据上述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必须严格依照申请人的原始档案资料和特殊工种名录进行审核,并至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二是从事的工种必须是国家明文规定的特殊工种范畴;三是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累计达到法定年限;四是男年满五十五周年,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且满足在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
根据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交人劳发〔1992〕663号)、劳动部《关于同意将交通部所属油轮船员列为有毒有害工种的复函》(劳安字〔1991〕4号)、劳动部《关于交通航运部门中列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通知》(〔62〕劳薪字第309号)及交通部《关于同意将船舶电焊工等29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交劳字958号)的相关规定,根据申请人职工人事档案记载其在广州某管理局从事的“水手(代一水)、一水、代一水、船舶水手、水手、实习水手、二水”工种(1985年9月-1994年11月,共9年3个月)(“水手(代一水)、一水、代一水、船舶水手、水手、实习水手、二水”为特繁特殊工种,其规范工种名称为《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交人劳发〔1992〕663号)中的“驳船船员”必须工作连续从事本工作15年或累计20年)的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规定年限,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有关条件。至于申请的1985年1月至1985年8月的工作时间,根据《船员鉴定表》记载该段时间其在“某局水手培训”,不符合《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交人劳发〔1992〕663号)中第8点第(1)项“所有船员以实际在船时间累计计算本职工工作年限”的规定;其申请的1994年12月至1995年6月,鉴于档案内无资料记载;其申请的1995年7月至1995年12月的工作时间,经审核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认定为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因此,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同意申请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6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