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复案字〔2020〕第170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王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7月28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于2020年9月3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我叫王某,2007年入户广州,今年10月5日年满五十周岁,于2020年6月向广州市荔湾区社保局申办视同缴费年限审核,于2020年8月5日收到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办理结果告知书。告知书说我申报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我感到非常诧异,咨询了几位资深律师,他们也很诧异,一致认为我在公办学校的工龄是全国范围内社保都认同的,只要有人事档案,就可以视同缴费年限,全国有效。我本人也于2020年3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认真学习了《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一系列政策文件,确信我申报的工作年限应该视同缴费年限,现恳请依法做出处理。
被申请人做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有四个依据,前三个依据与我的情况不符,第四个依据从时间上看早已无效,从内容上看该文件违背《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减损公民合法权益,也是无效的。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拒绝的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章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反驳:这里讲的是在一个单位工作如果有间断,只算最后一段,如在一所学校教书,教了5年,离开2年又回去工作3年,只算最后3年,而不是压根都不算。我自1989年至2007年一直在公办学校教学,正规的事业单位,而且从未间断。这条规定于我的情况不符,不能随意曲解。
拒绝的依据二是《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反驳:本条说的是广东省内的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完全不能否定我在河南山东的视同缴费年限,我的工龄属于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应视同缴费年限,在全国都是有效的。本条款没说外省视同缴费不能转入,说了也无效。
拒绝的依据三是《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2〕246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1998年7月1日(不含本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7月1日后调入企业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1998年6月30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反驳:本条说的是广东省内从机关单位转入企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不能否定我在河南山东的视同缴费年限,否定也无效。
这个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18年有余,已自动无效。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拒绝的依据四是《关于未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函》(粤劳社函〔2001〕648号)对非系统管理的行业内部人员调配的规定,“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职工,须按规定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了调动手续,其变换工作单位前后的工作年限才可连续计算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反驳:这个648号文件在网上根本查不到,如果真的有这么一份文件,很明显这是阻止人才流动的文件,违背《社会保险法》等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一系列社会政策和文件,早该清理掉了,今天所有的法律法规都在鼓励人才流动,深化改革开放。
第一、该文件违背《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减损公民合法权益,是无效的。
《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第二、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该文件已发布近20年,已无效。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延期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依据旧的《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23、24条,该文件也早该废止或撤销了。
第三、据国办发〔2009〕66号第十一条规定,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四、该文件明显与国办发〔2009〕66号第3、6、7条不符,也不可能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五、该文件明显与人社部规〔2016〕5号第一、第二条不符,应以人社部规〔2016〕5号为准,才能切实保障养老保险权益。
我的工作年限应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也作为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有下面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支持。
主要有以下几点依据:
一、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19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条文注释:统一支付,是指无论参保人员在哪里退休,退休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各统筹地区的缴费年限和相对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分段计算出来,将养老金统一支付给参保人。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第五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是,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七条: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国办发〔2009〕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十一条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四、《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单单依据第一条,我的工作年限就应视同缴费年限。
第一条: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问题。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所以,我在河南山东的公办学校工作,正规的事业单位,应分别计算为河南山东的视同缴费年限,我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广州,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19条规定,无论参保人员在哪里退休,退休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各统筹地区的缴费年限和相对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分段计算出来,将养老金统一支付给参保人。
第二条:关于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九、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
第三条:对其余符合国家转移接续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资金,应做到应转尽转。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7〕15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以下简称5号规)明确规定:“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按此规定,参保人员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在确定计算地时与当时工作地有关,并不以工作地和参保地或户籍地一致为前提。
请你们严格按照5号规政策,责成广州市核实朱国森同志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工作地,明确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年限,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核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其养老保险权益。
七、《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
第六条规定,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据以上法律法规和政策,我的工作年限应该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也作为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还应发过渡性养老金。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身份证复印件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经查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原始资料和补充材料,申请人曾在兰某路小学、某中学、某中学工作,2007年辞职离开。
二、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3、根据《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2〕246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7月1日后调入企业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1998年6月30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和原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未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跨统筹区变换工作单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函》(粤劳社函〔2001〕648号):“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职工,必须按规定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了调动手续,其变换工作单位前后的工作年限才可以连续计算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鉴于申请人辞职离开单位,非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动入广州,故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据此,我中心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并依法委托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8月5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0〕年*号)、《干部、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见习期满确定工资等级审批表》等。
本局查明:
2020年6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0〕年*号),申报其于1989年9月至1993年9月在河南省兰某路小学,1993年10月至2002年8月在河南省某中学,2002年9月至2007年3月在某中学工作,要求申请审核视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年限。
在案证据有《干部、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见习期满确定工资等级审批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更审批表》及《辞职审批表》证实:其曾在兰某路小学、某中学、某中学工作,2007年辞职离开。
被申请人称因根据申请人辞职离开单位,非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动入广州,故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据此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并于2020年8月5日委托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依法进行审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2〕246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7月1日后调入企业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1998年6月30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原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未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跨统筹区变换工作单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函》(粤劳社函〔2001〕648号)规定:“鉴于系统管理的行业内部人员调配的特殊情况,对于经行业主管部门发文正式任免,在行业内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正式转移了工作关系、工资关系和养老保险关系,且档案记载完整连续,变动前后工作时间不间断可以连续计算的固定职工,其变换工作单位前后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连续计算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其他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职工,须按规定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了调动手续,其变换工作单位前后的工作年限才可连续计算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经过组织、劳动或人事部门批准并办理调动手续进入本市。申请人不符合上述国家和我省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其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被申请人作出不能视同缴费年限的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