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复案字〔2020〕第179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9月3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于2020年9月9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1.告知书所陈述的部分工作资历与事实不符,本人已提交了相当充足的材料及原工作单位的关于本人特殊工作的证明。
2.本人的同事(条件与本人一样)已顺利和享受提前退休,为何本人不行?
3.强烈不满!
4.陈述的工作资历不全,少了二条船的资历,及并不是以上说的驳船,而是海船。
本人查阅人社部发〔2018〕73号文件,文件内容有写明从事特别繁重的工作满10年可以享受提前5年退休(男55)。现本人强烈认为应执行此人社部文件,批准本人可提前退休!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身份证复印件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据查申请人的原始档案资料,记载其从事工作简历如下: 1982年1月至1998年5月在广州某局工作,其中从事“代二水(红旗158轮)”:1982年12月;“代一水(红旗158轮)”:1983年5月;“二水(红旗188轮)”:1984年7月;“二水(第二船队)”:1985年12月;“水手(红旗188轮)”:1985年1月;“海员(红旗202轮)”:1986年3月;“代三付(红旗202轮)”:1986年12月、1989年8月、1987年7月;“三付(货轮公司)”:1988年1月;“代二副(货轮公司)”:1989年6月、1990年8月;“二付(罗浮山)”:1991年5月;“驾驶(罗浮山轮)”:1992年3月;“二副(兴华船务)”:1992年5月、1995年9月。
《鉴定表》(1983年5月)记载,1982.2至1982.12任二水(红旗158),1982.12至1983.1任实一水(水仙轮),1983.1至1983.3任实一水(红旗158),1983.3至1983.4任代一水(牡丹),1983.4至今任代一水(红旗158)。
《船员鉴定表》(1987年7月)记载,1984.9-1985.12在局培训中心读驾驶专业;1986.2至今任代三付(红旗202)。
《中国某海员管理信息系统》(2007年1月)显示,1993.12.30始停薪、候船至1995.2.16任二副(红旗2…),1995.2.18停薪,1995.5任二副(天云山);1995.10始病休、待派、停薪、旷工至1998.5辞职。
二、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附二第一条第(二)项、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四、第五、第六点意见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一条:“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规定,鉴于申请人:1、从事的工种“实一水(水仙轮)”、“代一水(牡丹)”、“局培训中心读驾驶专业”、“停薪”、“候船”、“病休”、“待派”、“旷工”未被原工作单位广州某局所属国家交通系统(行业)列入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名录;2、资料记载其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工种“驳船船员”【代二水(红旗158轮)、代一水(红旗158轮)、二水(红旗188轮)、二水(第二船队)、水手(红旗188轮)、海员(红旗202轮)、代三付(红旗202轮)、三付(货轮公司)、代二副(货轮公司)、二付(罗浮山)、驾驶(罗浮山轮)、二副(兴华船务)、二水(红旗158)、实一水(红旗158)、代一水(红旗158)、代三付(红旗202)、二副(红旗2…)、二副(天云山)】的年限为11年0个月(1982.2-1982.12、1983.1-1983.3、1983.4-1984.8、1986.2-1993.12、1995.5-1995.10),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有关条件(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交人劳发〔1992〕663号;劳动部《关于同意将交通部所属油轮船员列为有毒有害工种的复函》劳安字〔1991〕4号;劳动部《关于交通航运部门中列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通知》〔62〕劳薪字第309号;交通部《关于同意将船舶电焊工等29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交劳字958号)。本中心据此于2020年9月3日对其提前退休的申请作出了不同意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决字〔2020〕*号),并依法委托广州市海珠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同年9月8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决字〔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编号:〔2020〕年(*)号)、《交通部广州某局鉴定表》、《船员鉴定表》等。
本局查明:
2020年5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编号:〔2020〕年(*)号),申报1982年2月至1998年5月在广州某集团从事“船员”工种的工作经历,并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2020年6月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特殊工种补充资料通知书》(穗社保特工补字〔2020〕0384号),要求申请人补充:1.可证实1991-1998年曾从事特殊工种的有效原始资料;2.《船员服务簿》原件。2020年9月3日,被人申请作出涉案《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不同意申请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并于当月8日直接送达申请人。
根据申请人的人事档案材料记载,申请人曾在广州某局工作。其中:1982年12月《业余教育先进学员登记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代二水(红旗158轮)”;1983年5月《鉴定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代一水(红旗158轮)”;1984年7月《转正定级工资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二水(红旗188轮)”;1985年12月《一九八五年企业内部职工工资改革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二水(第二船队)”;1985年1月《船员鉴定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水手(红旗188轮)”;1986年3月《入团志愿书》记载申请人工种为“海员(红旗202轮)”;1986年12月《1986年航运企业船员工资改革纳级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代三付(红旗202轮)”;1989年8月《职工工资晋级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代三付(红旗202轮)”;1987年7月《船员鉴定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代三付(红旗202轮)”;1988年1月《初次出国人员审查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三付(货轮公司)”;1989年6月《职工工资晋级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代二副(货轮公司)”;1990年8月《职工调整工资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代二副(货轮公司)”;1991年5月《干部履历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二付(罗浮山)”;1992年3月《优秀团干登记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驾驶(罗浮山轮)”;1992年5月《职工整理档案工资登记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二副(兴华船务)”;1995年9月《九三、九四年度职工调整档案工资登记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二副(兴华船务)”。
1983年5月《鉴定表》记载“1982.2至1982.12任二水(红旗158),1982.12至1983.1任实一水(水仙轮),1983.1至1983.3任实一水(红旗158),1983.3至1983.4任代一水(牡丹),1983.4至今任代一水(红旗158)”。
1987年7月《船员鉴定表》记载“1984.9-1985.12在局培训中心读驾驶专业;1986.2至今任代三付(红旗202)”。
2007年1月《中国某海员管理信息系统》记载“1993年7月1日公休、1993年12月30日停薪、1995年1月20日候船、1995年2月16日职务二副(红旗2)、1995年2月18日停薪、1995年5月”
《中国某海员管理信息系统》(2007年1月)显示,1993.12.30始停薪、候船至1995.2.16任二副(红旗2…),1995.2.18停薪,1995.5任二副(天云山);1995年8月14日公休、1995年10月15日病假、1996年5月20日人力资、1997年6月1日待派、1997年11月13日停薪、1997年11月21日旷工、1998年5月13日辞职。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申请人的特殊工种和企业职工退休进行审批和管理。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一条:“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第五条规定:“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中,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依据。”依据上述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必须严格依照申请人的原始档案资料和特殊工种名录进行审核,并至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二是从事的工种必须是国家明文规定的特殊工种范畴;三是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累计达到法定年限;四是男年满五十五周年,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且满足在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
根据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交人劳发〔1992〕663号)、劳动部《关于同意将交通部所属油轮船员列为有毒有害工种的复函》(劳安字〔1991〕4号)、劳动部《关于交通航运部门中列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通知》(〔62〕劳薪字第309号)及交通部《关于同意将船舶电焊工等29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交劳字958号)的相关规定,根据申请人职工人事档案记载其在广州某局从事的“代二水(红旗158轮)、代一水(红旗158轮)、二水(红旗188轮)、二水(第二船队)、水手(红旗188轮)、海员(红旗202轮)、代三付(红旗202轮)、三付(货轮公司)、代二副(货轮公司)、二付(罗浮山)、驾驶(罗浮山轮)、二副(兴华船务)、二水(红旗158)、实一水(红旗158)、代一水(红旗158)、代三付(红旗202)、二副(红旗2…)、二副(天云山)”工种(1982.2-1982.12、1983.1-1983.3、1983.4-1984.8、1986.2-1993.12、1995.5-1995.10,共11年)(“代二水(红旗158轮)、代一水(红旗158轮)、二水(红旗188轮)、二水(第二船队)、水手(红旗188轮)、海员(红旗202轮)、代三付(红旗202轮)、三付(货轮公司)、代二副(货轮公司)、二付(罗浮山)、驾驶(罗浮山轮)、二副(兴华船务)、二水(红旗158)、实一水(红旗158)、代一水(红旗158)、代三付(红旗202)、二副(红旗2…)、二副(天云山)”为特别繁重特殊工种,其规范工种名称为《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交人劳发〔1992〕663号)中的“驳船船员”必须连续从事本工作15年或累计20年,不足规定可提前退休年限,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有关条件。另,申请人从事的工种“实一水(水仙轮)”、“代一水(牡丹)”、“局培训中心读驾驶专业”、“停薪”、“候船”、“病休”、“待派”、“旷工”未被原工作单位广州某局所属国家交通系统(行业)列入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名录。因此,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同意申请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3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