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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视同缴费年限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1-01-07 10:20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0〕第227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余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8月28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于2020年9月26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我从16岁就给安排到广州某化工厂,有联系的职工农场作知青,后来回调被分配到广州某化工厂工作,因受下海潮流影响,自动离开单位。我在工厂工作期间,工作积极表现良好,没有做对社会、对人民不利的事情,而劳动部说我原单位把我作除名处理,不能享有同龄同类人员应有待遇,其实本人有在原单位办理自动离职手续的,为此我感到不公平,为什么我工友同等情况,很多同事同样能认同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而我不能,并且把知青的工龄也抹掉。难道有过对社会同样贡献的人也可以认定不同待遇和命运吗?我深信共产党领导的社会部门是一视同仁的。为此:我向劳动部有关部门申请工龄等问题行政审核复议,恳请有关部门研究解决,使我和社会老人一样享有社会应有的待遇。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身份证复印件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据查申请人的职工档案原始资料,其曾在中国某化工总公司广州某化工总厂工作,1988年除名。

  二、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第十章第三十九条关于“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以及《关于中央、省属、军队驻穗单位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粤社保〔1993〕167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函〔1993〕533号),中央、省属、军队驻穗单位职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在1994年1月省属驻穗单位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之前离开原单位,因此其原工作时间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本中心据此于2020年8月28日对申请人的原工作时间作出了《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并依法委托黄埔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同年9月1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0〕年(*)号)、《广州市上山下乡只是青年登记表》、送达回证等。

  本局查明:

  2020年6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0〕年(*)号),申报1975年9月至1991年12月在广州某化工厂工作经历,并申请审核视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年限。

  在案证据有《广州市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登记表》、《职工更改姓名申请表》证实:其曾在中国某化工总公司广州某化工总厂工作,1988年除名离开原工作单位。

  2020年8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称申请人因除名离开原工作单位,故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并于2020年9月1日委托黄埔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直接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依法进行审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三十九条关于“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以及《关于中央、省属、军队驻穗单位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粤社保〔1993〕167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函〔1993〕533号),中央、省属、军队驻穗单位职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1988年11月(即1994年1月省属驻穗单位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除名离开原工作单位,因此其原工作时间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审核结果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告知书的理据不足,本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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