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复案字〔2020〕第150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8月8日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于当月25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本人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符合要求。
1、依据人社部2017年1号文件,事业单位到企业通过调动或辞职人员,同等对待。
2、望社保局按2017年1号文件,而不是按2001年648号文件和2002年246号文件审批。
3、被申请人应用2009年、2015年及2017年1号新文件的公告进行对本人2020年5月退休审批年限。
4、1988年7月毕业于某医学院口腔系,由国家统一分配到湖北省某医院口腔科工作。1988年8月—2002年12月在武汉市某医院口腔科任口腔科主治医师,一共工作十四年四个月。单位性质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单位属性市属。请按人社部颁发最新文件核定。
本人在退休办理之前,来到海珠区政府部门了解情况,并说明本人的全部情况,结果政府部门告知将本人的人事档案及所有个人资料一起发到广州市,可以在广州市退休,本人也了解其他同事也同情况给办理成功。所以本人将个人档案全部资料发到广州市社保单位。
现在复议的问题没有解决,导致本人退休不能正常进行(如果当时政府部门说不能解决,本人可以在武汉退休),望政府主持公道。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我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经查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原始资料和补充材料,申请人曾在武汉市某医院工作,2002年6月辞职离开。
二、我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适用法规正确。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十六条第二款:“l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级费年限”;3、根据《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1998年7月l日前(不含本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7月l日后调入企业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1998年6月30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墩费年限”和原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未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跨统等区变换工作单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函》:“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职工,必须按规定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了调动手续,其变换工作单位前后的工作年限才可以连续计算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级费年限”的规定,鉴于申请人辞职离开单位,非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动入广州,故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级费年限。据此,我中心于2020年8月8日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并依法委托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于当月24日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申报表》、《工资制改革套改工资呈报表》、《2001年调整工资标准及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增资呈报表》、《关于同意余某、陈某某辞职的通知》和《送达回证》等。
本局经审理后查明:
2020年7月14日,申请人向番禺区钟村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交《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申请其1988年8月至2002年12月在湖北省武汉市某医院工作经历视同缴费年限。
被申请人经查申请人档案材料证实其曾在武汉市某医院工作,2002年6月辞职离开原工作单位。2020年8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认定申请人申报的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并依法委托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于当月24日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有权对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等事项依法进行审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根据《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7月1日后调入企业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1998年6月30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以及原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未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跨统筹区变换工作单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函》规定:“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职工,必须按规定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了调动手续,其变换工作单位前后的工作年限才可以连续计算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鉴于申请人辞职离开原单位,以及未按规定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调动手续,因此申请人原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局应予以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20年8月8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