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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视同缴费年限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1-12-17 15:27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1〕第2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赵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11月20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于2021年1月5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审核本人的《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结果简约、专断独行。如果本人个人档案里,有保存本人离职申请报告,走程序,明朗。离职就离职。何必添枝加叶加上“自动”两字。有文字实录,该称“自愿”。没有文字作证,或口头承载的话,才可能号称“自动离职”。试问:某天某人无影无踪连连,无上班,无疑叫旷工,称自动离职,十拿九稳。如果某人有始有踪,说明情况,有急事不上班,是不是叫事假,是不是叫“自愿请假”。

  根据规矩,意向合约原单位,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没有扰乱性质,又没有践踏原单位用工制度,主管审核部门,干嘛套在本人身上自动离职之理。一句“自动离职”铁板就打在本人身上,那就岂有此理?我根本未达标到自动离职地步。

  从一个不清净的角度来看,如何看待事物呢,我不认同所擘画。问题本人工龄在先,条款在后,可否借用小小依据重审。

  历史带给我困惑,我们的时代虽要悲悯胸襟,关怀人文社会现象,宽厚对异己认同,该怎样补救。无有损国家尊严,无损小民尊严。正如龙应台教授曰:阳光不暖,你不会来到院子里晒太阳。套在我今天话,您不说我“自动离职”何来再复议。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身份证复印证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据查申请人的职工档案原始资料,记载申请人曾在广州市某厂工作,1992年自动离职。

  二、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第十章第三十九条关于“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详见其第十一条)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在1993年8月本市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之前离开原单位,因此申请人的原工作时间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本中心据此于2020年11月20日对申请人的原工作时间作出了《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并依法委托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12月22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0〕*号)、《一九八六年橡胶企业内部工资改革职工工资呈批表》等。

  本局查明:

  2020年10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0〕*号),申报1981年8月至1992年9月在广州市某厂工作经历,并申请审核视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年限。

  在案证据有《一九八六年橡胶企业内部工资改革职工工资呈批表》、《证明》证实:申请人曾在广州市某厂工作,1992年自动离职离开原单位。

  2020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称因申请人在1993年8月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之前自动离职离开原工作单位,故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并于2020年12月22日委托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直接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依法进行审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根据上述规定,鉴于申请人在1993年8月本市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之前自动离职离开原单位,不再具备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或固定职工身份,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被申请人作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的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告知书的理据不足,本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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