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复案字〔2021〕第26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曾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1月11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本人从事有毒有害特殊工种超过8年的工龄,因在广州市某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和广州某人力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劳务派遣关系,派遣到广州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从事有毒有害工种,以上资料可证明本人从事的工种。附件:合同、统计表、履历表、健康检查表、劳动解除证明等资料。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据查申请人的原始档案资料,记载其从事工作简历如下: 2005年11月至2008年10月在广州市某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工作。
2008年11月至2014年1月在广州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某厂)工作,其中操作工:08年12月、14年11月;甲醛制造工(氧化工):09年4月、09年1月、12年2月、13年3月;甲醛制造工.氧化工:10年1月、11年1月;氧化巡回(甲醛车间):10年5月;甲醛制造工:11年10月、11年12月、12年12月、13年12月、14年1月;甲醛制造工(包装工):14年1月。
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在广州某人力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二、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附二第一条第(二)项、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四、第五、第六点意见、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一条:“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规定、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8〕劳护字第36号、化学工业部《关于印发“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的通知》〔81〕化劳字第644号、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的通知》〔86〕化劳字第923号),鉴于资料记载申请人从事有毒有害特殊工种甲醛制造工[操作工、甲醛制造工(氧化工)、甲醛制造工.氧化工、氧化巡回(甲醛车间)、甲醛制造工(包装工)]的年限为5年3个月(2008年11月至2014年1月),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有关条件;所在单位广州市某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属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广州某人力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主体资格不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的有关规定。本中心据此于2021年1月11日对其提前退休的申请作出了不同意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办理结果告知书》(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并依法委托广州某人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编号:〔2020〕*号)、《个人缴费明细表》等。
本局查明:
2020年8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编号:〔2020〕*号),申报2005年11月至2015年1月在广州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从事“甲醛制造工”工种的工作经历,并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2021年1月11日,被人申请作出涉案《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不同意申请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并于同年1月12日委托广州某人力集团有限公司直接送达申请人。
根据申请人的人事档案材料记载,申请人2005年11月至2008年10月在广州市某市场服务有限公司、2008年11月至2014年1月在广州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某厂)及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在广州某人力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其中:2008年12月《劳动合同》记载申请人工种为“操作工”;1994年8月《职工履历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四等大管轮”;2014年11月《职业健康检查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操作工”;2009年4月《职工履历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甲醛制造工(氧化工)”;2009年1月《2008年广州某厂工人绩效考核评价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甲醛制造工(氧化工)”;2012年2月《2011年1-12月广州某厂工人绩效考核评价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甲醛制造工(氧化工)”;2013年3月《2012年1-12月广州某厂工人绩效考核评价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甲醛制造工(氧化工)”;2010年1月《2009年广州某厂工人绩效考核评价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甲醛制造工.氧化工”;2011年1月《2010年广州某厂工人绩效考核评价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甲醛制造工.氧化工”;2010年5月《职业健康检查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氧化巡回(甲醛车间)”;2011年10月《劳动合同》记载申请人工种为“甲醛制造工”;2011年12月《2011-12甲醛车间工资签收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甲醛制造工”;2012年12月《2012-12甲醛车间工资签收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甲醛制造工”;2013年12月《2013-12包装班工资签收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甲醛制造工”;2014年1月《2014-01包装班工资签收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甲醛制造工”;2014年1月《2013年广州某厂工人绩效考核评价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甲醛制造工(包装工)”。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申请人的特殊工种和企业职工退休进行审批和管理。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一条:“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第五条规定:“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中,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依据。”依据上述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必须严格依照申请人的原始档案资料和特殊工种名录进行审核,并至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二是从事的工种必须是国家明文规定的特殊工种范畴;三是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累计达到法定年限;四是男年满五十五周年,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且满足在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8〕劳护字第36号)、化学工业部《关于印发“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的通知》(〔81〕化劳字第644号)、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的通知》(〔86〕化劳字第923号)的相关规定,根据申请人职工人事档案记载:1.其从事的“操作工、甲醛制造工(氧化工)、甲醛制造工.氧化工、氧化巡回(甲醛车间)、甲醛制造工(包装工)”为有毒有害特殊工种,其规范工种名称为《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8〕劳护字第36号)中的“甲醛制造工”必须从事本工作8年,申请人工作年限为5年3个月(2008年11月至2014年1月),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有关条件;2.所在单位广州市某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属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广州某人力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主体资格不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