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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视同缴费年限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1-12-17 16:13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1〕第50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曾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1月14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于2021年2月1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为什么工作工龄不被认同缴费。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缴费历史明细表》、《税收缴款书》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不属于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既未对申请人的劳动保障权利、义务产生任何实际影响,亦非具体的行政行为,只是对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视同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审核结果的再次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该《告知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二、《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无变更的政策法规依据。

  据查申请人的原始人事档案资料记载,其1979年11月起曾在部队服役,之后在广州市某区分局工作,1989年被辞退。

  根据:1、《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2、《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2〕246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7月1日后调入企业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1998年6月30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鉴于申请人是1989年被原机关事业单位作辞退处理的,因此其原工作时间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要求,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由于没有资料证实当时所作决定依据的事实和政策发生改变,据此我中心于2021年1月14日向申请人发出了《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并依法委托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同年1月27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0〕年*号)、《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等。

  本局查明:

  2020年12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0〕年*号),申报1979年12月至1980年12月在参军、1981年3月至1989年3月在广州市某分局工作经历,并申请审核视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年限。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有《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辞退决定书》证实:申请人于1979年11月起曾在部队服役,之后在广州市某区分局工作,1989年被辞退。2015年12月23日,申请人已知悉并自愿选择按照《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的办法缴纳一次性养老保险费年限82个月。

  2021年1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称因没有资料证实当时所作决定依据的事实和政策发生改变,故原工作时间仍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并于2021年1月29日委托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直接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依法进行审查确认。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2〕246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7月1日后调入企业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1998年6月30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根据上述规定,鉴于申请人是辞退离开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不符合国家和我省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被申请人作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的告知书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告知书的理据不足,本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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