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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特殊工种审批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1-12-17 16:15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01〕第65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人:郭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11月22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于2021年2月5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本人郭某从1982年9月到广州市某厂工作从事较模制管起重机机械作业,装载机作业,属于高温粉尘高噪音高空作业,属特殊工种范畴的工作至2003年11月,本人对于办理结果告知书内容不认同。

  1.起重机机械作业就是吊装指挥大型水泥预制件产品,大型供水管排水管及其他水泥制品装车及转运。工作环境都在2米及2米以上。

  2.装载机作业在码头装卸材料及转运,厂内配送及运送成品材料,工作环境粉尘噪音高温。

  3.转模制管就是通过钢铁模具安装及拆卸到制造出来的水泥制品,有大型供水管、排水管,预应力樑、电灯柱、马路沙井组件及广州一号线的地铁管片等等都是由广州市某厂生产出来的,工作环境粉尘高温噪音。

  以上这些就是本人的高空粉尘噪音高温的工作,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关心长期从事这些工作人员的相关优惠政策,本人希望能够享受此待遇,请贵局再次审议。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身份证复印件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据查申请人的原始人事档案资料,记载其从事工作简历如下: 1982年9月至2003年11月在广州某有限公司(原广州市某制品厂)。其中从事“较模”:1984年1月;“制管”:1986年5月;“水泥制品工”:1988年1月;“吊车工程车”:1989年5月;“装载机司机”:1991年5月、1992年6月;“司机”:1993年8月;“汽吊司机”:1994年1月;“工人”:1994年8月、1995年9月、1997年11月、1999年11月;“操作工作岗位”:1995年10月。

  二、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附二第一条第(二)项、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四、第五、第六点意见、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一条:“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规定,鉴于申请人从事的“较模”、“制管”、“水泥制品工”、“吊车工程车”、“装载机司机”、“司机”、“汽吊司机”、“工人”、“操作工作岗位”等工种未被原工作单位广州某有限公司(原广州市某制品厂)所属国家建筑系统(行业)列入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各行业第一批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建人〔1992〕61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城劳字第611号)。据此,我中心于2021年1月22日对其提前退休的申请作出不同意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并依法委托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于同年1月28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殊工种工作经历审核申报表》、《广州市某公司职工定级审批表》等。

  本局查明:

  2020年9月8日,申请人提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殊工种工作经历审核申报表》,申报1982年9月至1992年11月在广州市某厂从事“钢模装拆”工种、1992年11月至2003年11月在广州市某厂从事“装载机起重机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的工作经历,并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2020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特殊工种补充资料通知书》,要求其补充可证实1982年至2003年曾从事特殊工种的有效原始资料。2021年1月22日,被人申请作出涉案《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不同意申请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并委托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2021年1月30日通过EMS邮政速递送达申请人。

  根据申请人的人事档案材料记载,申请人1982年9月至2003年11月在广州某有限公司(原广州市某制品厂)工作。其中:1984年1月《广州市某公司职工定级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较模”;1986年5月《广州市企业内部工资改革职工工资呈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制管”;1988年1月《广州市市政工程公司职工定级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水泥制品工”;1989年5月《广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职工定级工资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吊车工程车”;1991年5月《广州市属企业职工标准工资升级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装载机司机”;1992年6月《广州市属企业职工标准工资升级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装载机司机”;1993年8月《广州市属企业职工标准工资升级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司机”;1994年1月《广州市属企业职工套改参考工资标准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汽吊司机”;1994年8月《广州市属企业职工标准工资升级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工人”;1995年9月《广州市属企业职工标准工资升级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工人”;1997年11月《广州市属企业职工标准工资升级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工人”;1999年11月《广州市属企业职工标准工资升级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工人”;1995年10月《劳动合同》记载申请人工种为“操作工作岗位”。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申请人的特殊工种和企业职工退休进行审批和管理。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一条:“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第五条规定:“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中,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依据。”依据上述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必须严格依照申请人的原始档案资料和特殊工种名录进行审核,并至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二是从事的工种必须是国家明文规定的特殊工种范畴;三是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累计达到法定年限;四是男年满五十五周年,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且满足在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申报的工作期间内,其原在广州某有限公司(原广州市某制品厂)从事的“较模”、“制管”、“水泥制品工”、“吊车工程车”、“装载机司机”、“司机”、“汽吊司机”、“工人”、“操作工作岗位”不属于国家建筑系统(行业)列入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各行业第一批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建人〔1992〕61号)及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城劳字第611号)等规定的广州某有限公司(原广州市某制品厂)所属国家建筑系统(行业)列入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因此,被申请人据此作出其工作经历审核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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