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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视同缴费年限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1-12-17 16:19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1〕第7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蒋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1月12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一、档案摘要

  申请人工作学习时间是连续的,且已提供全套审核资料原件给被申请人,顺德区容桂街道公资办可查阅档案。

  二、视同缴费年限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全国总工会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职工调到学校、训练班学习期间的工龄和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规定,档案记录申请人在国企带薪学习和工作连续十年零一个月,法律明确规定该期间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经劳动局三次调动工作,最后来到某实业公司集体企业,企业机读档案记载:该公司于1992年12月7日注销,申请人在国企和集体企业13年零一个月的工作宣告结束,该期间符合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的规定,即“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三、申请人与注销企业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工作单位某实业公司于1992年12月7日注销,公司注销之日即与申请人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这是法律规定。

  十几年的固定工习惯稳定和不变,一朝失业不知所措。国发〔1986〕37,穗〔1989〕54文件出台,让申请人克服失业的恐惧,勇敢的走出困境自谋职业,以管理人员的身份被聘入到白云区某劳动服务公司集体企业工作。今天改革开放获得辉煌成就,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有新中国第一批下岗工人的支持和贡献,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视同缴费年限审核机构工作人员,应知法懂法尊重客观事实,不得违宪违法减损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办理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有关某技校发放生活费证明》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不属于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既未对申请人的劳动保障权利、义务产生任何实际影响,亦非具体的行政行为,只是对本中心2020年作出“不视同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审核结果的再次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二、《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无变更的政策法规依据。

  申请人向本中心申报其曾在湖南省邵阳市某技工学校、中国某总公司某厂、中国某总公司职工大学、顺德某厂、顺德某有限公司、广东某实业公司等单位工作,经查其人事档案原始资料和补充材料,缺少足以证实其离开广东某实业公司时间和性质合法有效的原始资料。

  根据原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关于“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都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份累计计算。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鉴于申请人无法补充足以证实其离开广东某实业公司时间和性质合法有效的原始资料,因此其原工作时间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据此本中心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不视同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的“不视同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

  由于没有资料证实当时所作决定依据的事实和政策发生改变,据此我中心于2021年1月12日向申请人发出了《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并依法委托广州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同年1月18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0〕*号)、《集体所有制职工调配介绍信》等。

  本局查明:

  2020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称因缺少足以证实其离开广东某实业公司时间和性质合法有效的原始资料,故其申报的年限不视同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2020年6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0〕年*号),申报1979年9月至1981年9月在湖南邵阳某学校、1981年10月至1984年8月在湖南邵阳某厂、1984年9月至1987年7月在中国某总公司职工大学、1987年8月至1990年12月在邵阳某厂、1991年1月至1991年3月在顺德某厂、1991年4月至1992年4月在某厂及1992年5月至1992年12月在广东某实业公司工作经历,并申请审核视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年限。

  2020年7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补充资料通知书》(穗社保工龄补〔2020〕*号),要求其补充:1.可证实被中国某总公司某厂、顺德某厂录用为固定工的有效原始资料;2.可证实从中国某总公司某厂到顺德某厂、广东某实业公司到广州市调动的有效原始资料;3.可证实离开中国某总公司某厂、广东某实业公司单位时间和性质的有效原始资料;4.在湖南省邵阳市某厂技工学校读书的原始资料。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补充了《国营邵阳某厂录用职工登记表》、《录取通知》、《工人调动审批表》等材料。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有《国营邵阳某厂录用职工登记表》、《录取通知》、《工人调动审批表》证实:其曾在湖南省邵阳市某厂技工学校、中国某总公司某厂、中国某总公司职工大学、顺德某厂、顺德某有限公司、广东某实业公司等单位工作。

  2021年1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称因没有资料证实当时所作决定依据的事实和政策发生改变,故无变更原决定的依据,并于2021年1月18日委托广州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直接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依法进行审查确认。

  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关于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本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6月5日就视同缴费年限向被申请人提出重审,鉴于其重审时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仍无法有效证实其离开广东某实业公司的时间和性质,因此其该段原工作时间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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