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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视同缴费年限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1-12-17 16:21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1〕第92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黄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2月24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于2021年3月3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本人原工作单位为:广东省某贸易公司、广州某营业处(档案内为:广州市东山区某经营部)。档案内有1992年5月本人是在广州市东山区某经营部自动离职,而1992年5月本人已在广州市某公司为合同制工人,有社保记录,由于时间是重叠,所以希望重新审核。原广州市某物业公司已审核本人视同缴费连续工龄为14年。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合同制职工保险金停保通知书》、《劳动服务手册》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据查申请人的职工档案原始资料,记载其曾在某配件厂、广州市天河区某劳动服务公司、广州市东山区某经营部工作,1992年自动离职。

  二、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第十章第三十九条关于“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详见其第十一条)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在1993年8月本市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之前从原单位自动离职,因此其原工作时间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本中心据此于2021年2月24日对申请人的原工作时间作出了《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并依法委托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3月2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1〕年*号)、《录用证明》等。

  本局查明:

  2021年2月5日,申请人向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1〕年*号),申报1981年8月至1987年10月在广州某配件厂、1987年11月至1988年3月在某劳动服务公司及1988年4月至1992年5月在东山区某营业部工作经历,并申请审核视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年限。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有《录用证明》、《证明书》证实:申请人曾在某配件厂、广州市天河区某劳动服务公司、广州市东山区某经营部工作,1992年自动离职离开原工作单位。2021年2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称因申请人于1992年自动离职离开原工作单位,故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并于2021年3月2日委托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依法进行审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根据上述规定,鉴于申请人在1993年8月本市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之前自动离职,离开原单位,不再具备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或固定职工身份,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被申请人作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的告知书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告知书的理据不足,本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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