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复案字〔2021〕第98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2月8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于2021年3月8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根据国家规定特殊工种退休规定,本人已达标。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船员服务资历》、《船员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据查申请人的原始档案资料,记载其从事工作简历如下: 1985年10月至2013年2月在广州某运输公司、某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其中,从事“二水”:1986年1月、1995年5月;“一水”:1990年12月、1991年11月;
《海龄审定表》(2019年11月)记载:1985.10-1996.8、2000.6-2006.10、2009.6-2009.9、2011.12-2012.2为有效登船记录。
二、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附二第一条第(二)项、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四、第五、第六点意见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一条:“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附件E)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规定,鉴于申请人从事特别繁重特殊工种驳船船员(二水、一水)的年限为17年11个月(1985.10-1996.8、2000.6-2006.10、2009.6-2009.9、2011.12-2012.2),累计不足规定年限,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有关条件(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交人劳发〔1992〕663号;劳动部《关于同意将交通部所属油轮船员列为有毒有害工种的复函》劳安字〔1991〕4号;劳动部《关于交通航运部门中列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通知》〔62〕劳薪字第309号;交通部《关于同意将船舶电焊工等29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交劳字958号)。本中心据此于2021年2月8日对申请人提前退休的申请作出了不同意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并依法委托海珠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同年2月10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编号:〔2019〕年*号)、《个人缴费明细表》等。
本局查明:
2019年11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编号:〔2019〕年*号),申报1985年9月至2013年2月在广州某运输公司从事“船员”工种的工作经历,并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2019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特殊工种补充资料通知书》(穗人社特工补字〔2019〕1134号),要求申请人补充:1、可证实1985年至2013年曾从事特殊工种船员的有效原始资料;2、《船员服务簿》原件。2020年8月17日,被申请人再次向申请人发出《特殊工种补充资料通知书》(穗社保特工补字〔2020〕*号),要求申请人补充:1、可证实1996年10月至2000年6月曾从事特殊工种船员的有效原始资料;2、船员服务簿记载的(1)2006.12-2007.5“某33轮(船)的船舶类型以及广州某实业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主体信息及其成立时能够反映其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资料;(2)2007.7-2007.9的登船记录;(3)某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主体信息及其成立时能够反映其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资料”。2021年2月8日,被人申请作出涉案《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不同意申请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并于2021年2月10日委托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送达申请人。
根据申请人的人事档案材料记载,申请人1985年10月至2013年2月在广州某运输公司、某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其中:1986年1月《企业职工统一工资标准浮动升级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二水”;1995年5月《1993年职工正常升级工资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二水”;1990年12月《88、89年度职工正常升级工资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一水”;1991年11月《1990年度职工正常升级工资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一水”。《海龄审定表》(2019年11月)记载:1985.10-1996.8、2000.6-2006.10、2009.6-2009.9、2011.12-2012.2为有效登船记录。
本局认为: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企业职工的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进行审核。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一条:“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第五条规定:“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中,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依据。”依据上述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必须严格依照申请人的原始档案资料和特殊工种名录进行审核,并至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二是从事的工种必须是国家明文规定的特殊工种范畴;三是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累计达到法定年限;四是男年满五十五周年,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且满足在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
根据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交人劳发〔1992〕663号)、劳动部《关于同意将交通部所属油轮船员列为有毒有害工种的复函》(劳安字〔1991〕4号)、劳动部《关于交通航运部门中列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通知》(〔62〕劳薪字第309号)及交通部《关于同意将船舶电焊工等29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交劳字958号)的相关规定,根据申请人职工人事档案记载其在广州某运输公司、某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的“二水、一水”工种(1985.10-1996.8、2000.6-2006.10、2009.6-2009.9、2011.12-2012.2,共17年11个月)(“二水、一水”为特繁特殊工种,其规范工种名称为《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交人劳发〔1992〕663号)中的“驳船船员”必须工作连续从事本工作15年或累计20年)的年限累计不足20年的规定年限,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有关条件。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8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