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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视同缴费年限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1-12-17 16:27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1〕第110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陈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12月24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于2021年3月8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1、本人一直在湖北省某医院工作1985—2003年,由于家庭原因辞职来广州。

  2、医院也出具了证明,支持本人前去户口所在地办理工作期间的工龄认定,落实国家政策。

  3、对告知书的内容不能理解。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证明》、《养老保险科文件处理单》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经查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原始资料,申请人曾在某医院工作,后离开。

  二、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3、根据《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2〕246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7月1日后调入企业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1998年6月30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和原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未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跨统筹区变换工作单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函》(粤劳社函〔2001〕648号):“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职工,必须按规定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了调动手续,其变换工作单位前后的工作年限才可以连续计算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鉴于申请人非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动入广州,故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据此,我中心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并依法委托番禺区大龙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于2021年3月8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0〕*号)、《大(中)专院校毕(结)业定级表》等。

  本局查明:

  2020年12月11日,申请人向番禺区大龙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交《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0〕*号),申报1985年7月至2003年5月在湖北省某医院工作经历,并申请审核视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年限。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有《大(中)专院校毕(结)业定级表》、《1989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整工资呈报表》证实:申请人曾在在某医院工作,后离开。

  2020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称因申请人离开机关事业工作单位,故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并于2021年3月8日委托番禺区大龙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直接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依法进行审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2〕246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7月1日后调入企业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1998年6月30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关于未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函》(粤劳社函〔2001〕648号)“对非系统管理的行业内部人员调配的规定,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职工,须按规定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了调动手续,其变换工作单位前后的工作年限才可连续计算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根据上述规定,鉴于申请人是离开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不符合国家和我省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被申请人作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的告知书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告知书的理据不足,本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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