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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特殊工种审批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1-12-17 16:28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1〕第113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人:黄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3月5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广东省某制造厂(原单位名称为广东省某公司,成立于1965年),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从事国内外各大糖厂、酒厂、纸厂、味精厂设备的起重、安装工作的,于1993年才改名。

  本人黄某从1986年1月至2020年9月在广东省某公司连续工作十几年,从2005年10月至2019年4月在广州市某轻工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作。长期从事起重、高空、高温作业。于1991年经过考核,取得GB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证件,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广州市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人员资格证,相关证件一直按规定有年审并一直从事这工种工作。按规定我工作符合特殊工种,可申请特殊工种退休。

  按《办理结果告知书》中提到,广东省某制造厂归属于轻工系列(行业),(安装)起重、起重工、起重工种不列入特殊工种名录,是否恰当。广东省某公司,是从事设备的起重、安装工作的。根据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名录第3条,起重某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属于特殊工种。

  另外,与我在同一单位,同在一个班组,同一样做起重工作的四位工友都先后按特殊工种办理了退休,最迟一个是去年5月份办好的。为什么我就办不了,同样的单位,同样的工种,为什么会是两种不同的结果?我从2020年8月份递交退休申请,2020年12月份通知我不通过,我一个星期内补充了资料,2021年3月5日又告知我不通过。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公差证明》、《缴费历史明细表》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据查申请人的原始人事档案资料,记载其1986年1月至2002年9月在广东省某制造厂工作,其中从事“(安装)起重”:1986年7月;“起重工”:1990年12月;“起重”:1991年12月、1992年12月、1993年11月。

  二、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附二第一条第(二)项、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四、第五、第六点意见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一条:“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的规定,鉴于申请人:1、从事的“(安装)起重”、“起重工”、“起重”等工种未被原工作单位广东省某制造厂所属的国家轻工行业列入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劳动人事部《关于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3号)、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某行业的部分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90〕轻生字第124号)、轻工业部《关于将五金、皮革、家具、文教等行业的部分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8〕轻生字第9号));2、至于其申请的2002年10月至2002年12月的工作时间,经审核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认定为特殊工种工作年限。据此,我中心于2021年3月5日对其提前退休的申请作出不同意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并依法委托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3月11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编号:〔2020〕年(*)号)、《个人缴费明细表》、《职工转正、定级审批表》等。

  本局查明:

  2020年8月10日,申请人向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编号:〔2020〕年(*)号),申报1986年1月至2002年12月在广东省某厂从事“起重”工种的工作经历,并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2020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特殊工种补充资料通知书》(穗社保特工补字〔2020〕*号),要求其补充:1、可证实1986年至2002年曾从事特殊工种人力起重工、人力装卸搬运工的有效原始资料;2、记载人力的相关原始资料。2021年3月5日,被人申请作出涉案《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不同意申请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并于同年3月11日通过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送达申请人。

  根据申请人的人事档案材料记载,申请人1986年1月至2002年9月在广东省某制造厂工作。其中:1986年7月《职工转正、定级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安装)起重”;1990年12月《年度3%职工晋级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起重工”;1991年12月《清理档案工资调整工资结构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起重”;1992年12月《企业职工标准(档案)工资升级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起重”;1993年11月《参考工资标准套改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起重”。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申请人的特殊工种和企业职工退休进行审批和管理。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一条:“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第五条规定:“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中,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依据。”依据上述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必须严格依照申请人的原始档案资料和特殊工种名录进行审核,并至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二是从事的工种必须是国家明文规定的特殊工种范畴;三是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累计达到法定年限;四是男年满五十五周年,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且满足在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申报的工作期间内:1、其原在广东省某制造厂从事的“(安装)起重”、“起重工”、“起重”不属于劳动人事部《关于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3号)、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某行业的部分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90〕轻生字第124号)、轻工业部《关于将五金、皮革、家具、文教等行业的部分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8〕轻生字第9号)等规定的广东省某制造厂所属国家轻工行业系统列入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2、至于申请的2002年10月至2002年12月的工作时间,经审核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认定为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因此,被申请人据此作出其工作经历审核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5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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