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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特殊工种审批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1-12-17 16:34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1〕第13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人:李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3月22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1、本人实际繁重体力劳动特殊工种当时参加工作年份,按照是十年。

  2、连兵龄一起已超出累计工龄十五年。

  3、同一年入单位、同年我分流广州某码头有限公司工作是否取消退休,年龄比我大一、二岁的都特殊工种退休成功。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劳动合同》、《用工协议》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据查申请人的原始档案资料,记载其从事工作简历如下: 1988年3月至2001年8月在广州某公司工作,其中从事“水手”:1988年3月、1989年6月、1990年2月、1992年3月、1993年5月、1994年6月、1996年9月、1999年6月;“船员”:1989年1月。

  2001年9月至2001年12月在广州某码头有限公司工作,档案内无工种资料。

  二、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附二第一条第(二)项、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四、第五、第六点意见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一条:“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规定,鉴于资料记载申请人从事特别繁重特殊工种长途“驳船船员(水手、船员)”的年限为11年4个月(1988年3月1999年6月),累计不足规定年限,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有关条件(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交人劳发〔1992〕663号;劳动部《关于同意将交通部所属油轮船员列为有毒有害工种的复函》劳安字〔1991〕4号;劳动部《关于交通航运部门中列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通知》〔62〕劳薪字第309号;交通部《关于同意将船舶电焊工等29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交劳字958号)。本中心据此于2021年3月22日对申请人提前退休的申请作出了《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并依法委托广州市黄埔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同年3月26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编号:〔2021〕年*号)、《缴费历史明细表》等。

  本局查明:

  2021年1月20日,申请人向黄埔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交《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编号:〔2021〕年*号),申报1988年3月至2001年12月在广州某公司从事“水手、装卸”工种的工作经历,并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2021年3月22日,被人申请作出涉案《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认为申请人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不同意申请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并于同年3月26日委托黄埔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直接送达申请人。

  根据申请人的人事档案材料记载,申请人1988年3月至2001年8月在广州某公司工作。

  其中:1988年3月《职工履历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水手”;1989年6月《合同制职工转正定级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水手”;1990年2月《合同制职工转正定级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水手”;1992年3月《广州市属企业职工标准工资升级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水手”;1993年5月《广州市属企业职工标准工资升级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水手”;1994年6月《广州市属企业职工标准工资升级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水手”;1996年9月《广州市属企业职工标准工资升级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水手”;1999年6月《广州市属企业职工标准工资升级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水手”;1989年3月《合同制职工转正定级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船员”。

  2001年9月至2001年12月在广州某码头有限公司工作,档案内无工种资料。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企业职工的特殊提前退休进行审核。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一条:“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第五条规定:“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中,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依据。”依据上述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必须严格依照申请人的原始档案资料和特殊工种名录进行审核,并至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二是从事的工种必须是国家明文规定的特殊工种范畴;三是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累计达到法定年限;四是男年满五十五周年,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且满足在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

  根据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交人劳发〔1992〕663号)、劳动部《关于同意将交通部所属油轮船员列为有毒有害工种的复函》(劳安字〔1991〕4号)、劳动部《关于交通航运部门中列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通知》(〔62〕劳薪字第309号)及交通部《关于同意将船舶电焊工等29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交劳字958号)的相关规定,根据申请人职工人事档案记载其在广东某公司从事的“水手、船员”工种(1988年3至1999年6月,共11年4个月)(“水手、船员”为特繁特殊工种,其规范工种名称为《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交人劳发〔1992〕663号)中的“驳船船员”必须工作连续从事本工作15年或累计20年)的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规定年限,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有关条件。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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