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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视同缴费年限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1-12-17 16:39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1〕第137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罗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3月16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因为原始资料没有、不全,原单位都已撤销无法提供。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情况说明》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申请人向本中心申报1989年10月起曾在株洲市某厂、株洲市某学校等单位工作。经查其人事档案原始资料和补充材料,缺少足以证实申请人在株洲市某学校工作及离开株洲市某学校时间和性质合法有效的原始资料。

  二、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鉴于申请人无法补充足以证实其在株洲市某学校工作及离开株洲市某学校时间和性质合法有效的原始资料,故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本中心据此于2021年3月16日对申请人的原工作时间作出了《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并依法委托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3月22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1〕*号)、《学徒转正定级登记表》等。

  本局查明:

  2021年1月12日,申请人向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1〕年*号),申报1977年11月至1990年11月在株洲市某厂、1990年12月至1997年11月在株洲市某学校工作经历,并申请审核视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年限。

  2021年1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补充资料通知书》(穗社保工龄补〔2021〕*号),要求其补充:1.可证实被株洲市某学校录用为固定工的有效原始资料;2、可证实1990年至1997年还在株洲市某学校单位工作的有效原始资料;3.可证实从株洲市某厂到株洲市某学校再到广州市调动的有效原始资料;4.可证实离开株洲市某厂与株洲市某学校单位时间和性质的有效原始资料;5.(1)株洲市某厂与株洲市某学校何时实施基本养老保险,若有参保,请提供基金转入广州市的确认表;(2)株洲市某学校的单位性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补充了《情况说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株洲市民政局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株民许准变字〔2019〕*号)等材料。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有《学徒转正定级登记表》、《录取通知》、《企业职工调整工资审批表》证实:其曾在株洲市某厂单位工作。

  2021年3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称因缺少足以证实申请人在株洲市某学校工作及离开株洲市某学校时间和性质合法有效的原始资料,故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并于2021年3月22日委托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企业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进行审核。

  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关于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本案中,申请人缺少足以证实其在株洲市某学校工作及离开株洲市某学校时间和性质合法有效的原始资料,因此其该段原工作时间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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