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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视同缴费年限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1-12-17 16:58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1〕第182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周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4月7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经江西省南昌市某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2021年4月15日出具《视同缴费年限证明》证明,南昌市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1995年10月建立,当时南昌市某区并未建立个人账户,按规定基金不转移。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视同缴费年限证明》、《企业未参保人员信息确认表(依据粤人社发〔2011〕237号文)》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申请人向本中心申报曾在南昌市某厂、南昌市某厂(南昌某安装公司)等单位工作。

  二、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鉴于申请人无法补充足以证实其1993年后在职及离开南昌市某厂(南昌某安装公司)时间和性质合法有效的原始资料,故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本中心据此于2021年4月7日对申请人的原工作时间作出了《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并依法委托花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于同年4月9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申报表》、《职工介绍信》等。

  本局查明:

  2021年1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申报表》,申报1979年9月至1989年5月在南昌市某厂、1989年5月至1999年12月在南昌市某厂工作经历,并申请审核视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年限。

  2021年2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补充资料通知书》(穗社保工龄补〔2021〕0123号),要求其补充:1.可证实1993年至1999年还在南昌某安装公司单位工作的有效原始资料;2.可证实离开南昌某安装公司单位时间和性质的有效原始资料;3.南昌某安装公司何时实施基本养老保险,若有参保,请提供基金转入广州市的确认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补充了《情况说明》、《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证明》等材料。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有《职工介绍信》、《转正、定级工资审核表》、《申请调动工人情况表》证实:其曾在南昌市某厂、南昌市某厂(南昌某安装公司)等单位工作。

  2021年4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称因缺少足以证实申请人1993年后在职及离开南昌市某厂(南昌某安装公司)时间和性质合法有效的原始资料,故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并于2021年4月9日委托花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直接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企业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进行审核。

  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关于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本案中,申请人缺少足以证实其1993年后在职及离开南昌市某厂(南昌某安装公司)时间和性质合法有效的原始资料,因此其该段原工作时间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7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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