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复案字〔2021〕第182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周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4月7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经江西省南昌市某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2021年4月15日出具《视同缴费年限证明》证明,南昌市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1995年10月建立,当时南昌市某区并未建立个人账户,按规定基金不转移。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视同缴费年限证明》、《企业未参保人员信息确认表(依据粤人社发〔2011〕237号文)》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申请人向本中心申报曾在南昌市某厂、南昌市某厂(南昌某安装公司)等单位工作。
二、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鉴于申请人无法补充足以证实其1993年后在职及离开南昌市某厂(南昌某安装公司)时间和性质合法有效的原始资料,故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本中心据此于2021年4月7日对申请人的原工作时间作出了《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并依法委托花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于同年4月9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申报表》、《职工介绍信》等。
本局查明:
2021年1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申报表》,申报1979年9月至1989年5月在南昌市某厂、1989年5月至1999年12月在南昌市某厂工作经历,并申请审核视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年限。
2021年2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补充资料通知书》(穗社保工龄补〔2021〕0123号),要求其补充:1.可证实1993年至1999年还在南昌某安装公司单位工作的有效原始资料;2.可证实离开南昌某安装公司单位时间和性质的有效原始资料;3.南昌某安装公司何时实施基本养老保险,若有参保,请提供基金转入广州市的确认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补充了《情况说明》、《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证明》等材料。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有《职工介绍信》、《转正、定级工资审核表》、《申请调动工人情况表》证实:其曾在南昌市某厂、南昌市某厂(南昌某安装公司)等单位工作。
2021年4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称因缺少足以证实申请人1993年后在职及离开南昌市某厂(南昌某安装公司)时间和性质合法有效的原始资料,故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并于2021年4月9日委托花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直接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企业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进行审核。
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关于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本案中,申请人缺少足以证实其1993年后在职及离开南昌市某厂(南昌某安装公司)时间和性质合法有效的原始资料,因此其该段原工作时间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7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