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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视同缴费年限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1-12-17 16:59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1〕第188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肖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3月2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被申请人适用的法律依据不能否认申请人关于连续工龄应视同缴费年限的主张,且根据《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文)的规定,除名前的连续工龄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进而视同缴费年限。本案中,被申请人法律依据适用错误。

  首先,申请人自1980年至1987年6月于广州某厂的工作经历是既定事实。广州某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根据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办理结果告知书》所依据规定,即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三十九条、《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第十一条、《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其在1993年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的连续工龄,即1980年至1987年6月共计7年6个月工龄应视同缴费年限。

  其次,根据《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文)“由于违反劳动记录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规定,可见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依然有效,并没有把除名前的工龄一笔勾销。申请人虽因违反劳动纪律被广州某厂除名,但其自1980年至1987年6月间的连续工龄依然合法有效,进而视同缴费年限。

  综上所述,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适用依据错误,行政处理明显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2条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望贵局撤销《办理结果告知书》!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身份证复印证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据查申请人的职工档案原始资料,记载其曾在广州某厂工作,后离开。

  二、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第十章第三十九条关于“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详见其第十一条)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在1993年8月本市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之前离开原工作单位,因此其原工作时间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本中心据此于2021年3月2日对申请人的原工作时间作出了《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并依法委托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同年3月10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1〕*号)、《证明》等。

  本局查明:

  2021年2月4日,申请人向越秀区人民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交《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1〕*号),申报1981年9月至1988年6月在广州市某厂工作经历,并申请审核视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年限。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有《证明》、《广州市城镇待业人员登记表》等证实:申请人曾在广州某厂工作,后离开。

  2021年3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称因申请人在1993年8月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之前离开原工作单位,故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并于2021年3月11日委托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通过EMS邮政速递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企业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进行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根据上述规定,鉴于申请人在1993年8月本市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之前离开原单位,不再具备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或固定职工身份,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被申请人作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的告知书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告知书的理据不足,本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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