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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视同缴费年限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1-12-17 17:00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1〕第200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李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3月10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档案随人,我的档案从某机械工场到广州某合金厂是连贯的,只是合金厂遗失了我的工作调动文书。

  详见广州某合金厂“证明”;“请求解决李某同志的工龄问题的报告”。

  关于我的前十年工龄我还可以找到工友证明。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身份证复印证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不属于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既未对申请人的劳动保障权利、义务产生任何实际影响,亦非具体的行政行为,只是对原广州市劳动局作出《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审核结果的再次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该《告知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二、《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无变更的政策法规依据。

  据查申请人的原始人事档案资料记载,其曾在广州市某电器厂工作,后被除名,除名后重新在广州某合金厂参加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第十章第三十九条关于“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详见其第十一条)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在1993年8月本市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之前被广州市某电器厂除名,不再具有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的身份,因此其在广州市某电器厂的工作时间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至于其在广州某合金厂的视同缴费年限问题,原广州市劳动局在《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No.*)确认其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由于没有资料证实当时所作决定依据的事实和政策发生改变,据此我中心于2021年3月10日向申请人发出了《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并依法委托广州市越秀区光塔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于同年4月7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0〕年*号)、《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NO.*)等。

  本局查明:

  1995年11月16日,原广州市劳动局作出的《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NO.*)中认定申请人符合规定的连续工龄为10年5个月。

  2021年2月24日,申请人向越秀区光塔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交《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0〕年*号),申报1970年12月至1980年7月在某电器厂、1980年8月至1995年11月在广州某合金厂的工作经历申请审核视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年限,并向被申请人提交《请求解决李某同志的工龄问题的报告》等材料。2021年3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告知书载明:“因你在1993年8月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之前被除名离开广州市越秀区某电器厂,故你在广州市越秀区某电器厂的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至于你在广州某合金厂的视同缴费年限问题,原广州市劳动局在《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NO.*)确认你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于2021年4月7日委托越秀区光塔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直接将《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有《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NO.*)、《广州市某电器厂》证实:申请人曾在广州市某电器厂工作,1981年12月被原单位作除名处理,除名后其重新在广州某合金厂参加工作。

  本局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府〔2017〕7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7号)等文件,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企业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进行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根据上述规定,鉴于申请人在1993年8月本市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之前被广州市某电器厂除名离开原单位,不再具备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或固定职工身份,故其在广州市越秀区某电器厂的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被申请人作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的告知书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告知书的理据不足,本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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